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嗎

時間 2021-08-11 17:12:03

1樓:華律網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樓:王元頁

無效被繼承人死亡前不存在遺產,因此不存在放棄繼承問題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時遺留的財產才是遺產,才有繼承或者放棄問題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前放棄繼承有效嗎?

4樓:狂湛藍

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或者放棄。但繼承權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開始履行,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也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5樓:華律網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6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人身前放棄的是繼承期待權,繼承開始之後繼承期待權就直接轉變成了繼承權。所以放棄繼承的承諾是生效的,其子女不可以代位繼承

7樓:卞鳳華

按第二種觀點。繼承權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放棄。但繼承權的放棄不應附加條件。

你叔叔放棄繼承權,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1、有沒有書面的放棄材料;2、有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你叔叔已經放棄了繼承權;3、如果沒有的話,公證處是不會做這樣的公證的;4、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就需要到法院訴訟。

8樓:舞林高手二世

同意第一種觀點。

在我國繼承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時,而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法意見》第49、51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一經放棄,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被繼承人尚在世,繼承不開始。繼承開始之前放棄財產繼承權不發生效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放棄遺產繼承權有效嗎

10樓:健身**很簡單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處分權的起始時點,應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尚在人世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即遺產並沒有處分的權利)。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做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依法當屬無效。

當然,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根據你的陳述,繼承人在2023年做出的協議時,繼承並未開始。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後對是否繼承遺產重新表示

12樓:中國快律網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麼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希望能幫助到您。

13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是可以要求重新繼承的。因為當初2012 年放棄繼承的時候,繼承並沒有開始,因此當初的表示是不合法的。

14樓:北京劉輝律師

可以要求誠信繼承的。

15樓:上海大律師吳濱

當時繼承都沒有開始,放棄什麼呢?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給你舉個例子啊,勃艮第裂顱了,國土會被法蘭西和神羅皇帝瓜分。你如果你是法國或神羅皇帝,你不想讓另一方享受另一部分低地,怎麼辦?強吞啊!你把遺產吞完不就完了麼。

這樣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17樓:華律網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9樓:毛建公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在法庭之上表示放棄,要求記錄在案卷中,有效

20樓:李建成律師

繼承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是為了不承擔父親的債務,有法律效力。如果放棄繼承的目的是逃避自己的債務,放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6.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1樓:

你好!根據法律,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因此,所述放棄繼承有效。

至於逃避債務,按照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但是,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此復!

被繼承人父母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代位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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