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人的死亡是怎樣界定的,法律上一個人的死亡是怎樣界定的

時間 2021-08-11 17:12:03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的死亡,學說上主要有脈搏停跳說、心臟停跳說、呼吸停止說、瞳孔放大、脈搏心臟停跳、呼吸停止的綜合說、腦死說等觀點的對立。在大陸法系國家,綜合說仍然佔據著重要的地位,但是腦死說正逐步變得有力 ;在英美法系國家,腦死說也是佔據上風 。我認為,從死亡的不可逆轉性以及究竟人體的什麼器官死亡就會引起人不可逆轉的死亡這兩點出發,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和醫學的進步,脈搏停跳、心臟停跳、呼吸停止等已經不具有不可逆轉性,但從目前的醫學水平看,一旦腦死亡,則很難恢復其功能,所以腦死說的觀點有力化有科學的依據。

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把綜合說作為判斷死亡的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以心臟停止跳動為準 還有就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就是說不能確定的死亡時間的(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年齡大的先死亡 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 。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上和醫學上如何 判定人已經死亡?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人的個體死亡的傳統

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

二、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機使呼吸、心跳停止的人轉危為安,由於決定人的個體生命與死亡的中樞性生命器官是腦,所以現在法律承認以腦死亡作為人的個體死亡的標準。

腦死亡的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無反應;2、無自主呼吸;3、無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4、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記錄持續10分鐘以上。

三、法律上的死亡,如(帝國づ月長石)所說的:一是醫學判定的死亡,別外就是一個人失蹤後達到一定年限,並且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其出現在其他地方,法律可以判定其死亡,一般失蹤8年以上,或者在重大災難中失蹤1年以上,可以通過法院裁定其已經在法律上死亡。

5樓:匿名使用者

醫學 腦死亡就算掛了吧 沒條件的話 我猜是沒心跳 沒呼吸 瞳孔放大

法律上的 宣告死亡 你看這吧 懶得貼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按臨床死亡來判定。。就是呼吸心跳停止以及反射消失3-5分鐘

法律上的死亡標準是什麼?有何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就是生命的終止.判斷一個人的死亡,常用的臨床死亡的傳統標準是:心跳、自主呼吸停止,血壓為零,瞳孔擴散,反射消失,即常說的"心死亡".

8樓:北京劉曉原律師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種形態

一是自然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傷害而死,或被依法執行死刑.),以醫學上認定死亡標準作為依據.對於死亡標準,醫學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唯一標準,視心肺功能為生命最本質的特徵.

二是宣告死亡,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是推定死亡,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的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9樓:郭永生

現行法定的判定死亡的標準是腦死亡。

10樓:匿名使用者

停止呼吸、心臟停止跳動

現今我國法律對於死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11樓:中顧法律網

腦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腦(包括小腦、腦幹)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絡,任何一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學技術條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許多原來臨床上檢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復活;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等的發展,能使不可逆性嚴重腦損傷的人(已經不能復活),長時間(數年、數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死”。

腦死亡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最早於2023年由美國哈佛醫學院一個由醫師、神學家和律師等組成的關於腦死亡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來的

目前,腦死亡的標準已經有幾十種方案,並沒有一個方案得到廣泛公認。下面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完全無反應,即使最疼痛(壓眶)刺激也引不出反應。

2、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撤去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也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嚥、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4、平直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掐、夾或喧譁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12樓:宛如昨日

關於死亡標準,我國法律目前採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

以“腦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標準有望在中國試行。

死亡判定新標準出臺

中國衛生部從2023年開始制訂腦死亡判定標準,2023年在《中華醫學》雜誌上刊登,並註明討論稿。但文章刊登後,國內**誤認為腦死亡立法,衛生部不得不擱置該標準的正式出臺。

日前,正在由國家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制訂的腦死亡診斷標準首次被披露,這個標準對腦死亡作了嚴格定義。

診斷標準中規定,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患者的臨床症狀為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診斷呈腦死亡圖形,且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國已從技術角度擬定了腦死亡的判定標準。目前,有關推進腦死亡判定標準的工作正在專家層面進行進一步的研討。

據專家透露,衛生部將於近期具體討論腦死亡診斷標準的定稿,腦死亡供者捐獻器官的相關辦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內容包括:判定腦死亡醫生的資質,判定腦死亡後如何執行捐獻,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補償機制等。

“這意味著中國可能會啟動腦死亡的臨床實踐。”6年來一直致力於腦死亡宣傳與實踐的武漢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說,腦死亡判定標準將選擇哪些城市試行,目前尚不明確,但至少會在醫學界達成一個共識。

推行時機成熟

陳忠華最初推廣腦死亡概念時發現,“走到**,誰都不懂,他們只知道‘腦死亡’三個字”。很大一部分醫學專家對腦死亡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字面上,他們沒有定義,沒有標準,也沒有深入到臨床實踐。

腦死亡是一個已經被嚴格定義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腦幹功能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喪失”。這一提法的科學依據在於:以腦為中心的中樞神經系統是整個生命賴以維繫的根本,由於神經細胞在生理條件下一旦死亡就無法再生,因此當作為生命系統控制中心的全腦功能因為神經細胞的死亡而陷入無法逆轉的癱瘓時,全部機體功能的喪失也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2023年,陳忠華開始推廣一個新概念,即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定義腦死亡這樣一個學術思想,把腦死亡的定義更明確化。

他介紹,新定義下的腦死亡是以中樞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為首要特性的腦幹或全腦功能永久性喪失,並且正在使用呼吸機機械通氣維持心跳的一種特殊臨床死亡狀態。也就是說,腦死亡與呼吸機使用的狀態有關係。

統計資料表明,腦死亡僅佔住院死亡的3.3%,佔重症加強**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機的頻率比較高。

從臨床死亡來看,大概90%屬於心死亡,10%屬於腦死亡。

“這樣就糾正很大的誤區,並非人人與腦死亡有關係。”陳忠華決定將研究結果在4月討論會上公佈。

他強調說,一是沒有呼吸機就沒有腦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腦死亡是與呼吸機運用息息相關的特殊急救學應用問題,應該按急救醫學的標準和規範來解決,既要避免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也要避免將可以近期解決的問題長期擱置化。

陳忠華認為,當前智慧化呼吸機廣泛用於臨床就是腦死亡判定標準和配套政策理應出臺的時候。“腦死亡判定標準臨床應用啟動時機非常成熟,不能再擱置,否則會產生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腦死亡,而沒有按照腦死亡判定標準判定死亡,那麼病人家屬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長20多天的時間,心臟才慢慢衰竭。”據統計,國家每年據此項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達到數百億元。陳說,對腦死亡者搶救還會嚴重影響醫務人員的搶救工作,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於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於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這是一種資源分配不公正”。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現行法律對死亡的定義是心臟死亡,腦死亡可以在這個人是植物人的時候存在,但這個人法律上來說還是一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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