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彩禮的法律諮詢,法律上關於彩禮退還的明文規定?

時間 2021-09-10 01:46:30

1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就是取證困難,如果你打算打官司,花的錢和時間人力不會比彩禮少。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天津市劉律師

可以起訴要求返還彩禮,關鍵是要有證據證明給付了彩禮。

4樓:**娃娃

如果婚姻不成.財禮錢是可以要求對方退回的.放心吧.萬不得以.請才用司法手段來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禮不受法律保護,你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上關於彩禮退還的明文規定?

6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9樓:深圳劉勇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應該可以要回去,但是買的東西要回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要是有發票之類的也許可以吧,不管怎樣多少是都可以要回一些的。希望能幫到你。

關於彩禮的法律問題

11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律關於結婚彩禮錢的規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

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

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

確規定。

13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你送的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現在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需要有支援你主張的證據,例如收據和證人

回答完畢,祝好運!

補充,不構成侵權。有專人送去,此人可以作為證人

14樓:柳躍亮

如果對於女孩子過去的事情很在意,而對方故意隱瞞這些事情的,其實對方構成一切欺詐。由於彩禮通常是因結婚而支付給對方的財產,結婚是支付彩禮的前提,如果你拒絕結婚,對方應該退回彩禮。

如果你未經女孩子同意看其過去的私密**,且該**被女孩子採取加密措施,那麼,你的確侵犯他的隱私,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過,對方不能據此說她的損失是十萬,具體數額要對方舉證才能認定,否則他們還是應當退還彩禮。

退彩禮和侵權賠償是兩個法律關係,侵權的損失明顯沒有彩禮數額那麼大。具體需要看法院的認定。

如果女孩子對你不錯,過去的都是歷史了,也沒有什麼好計較的。建議大家能採用平和的手段解決問題。

15樓:阿然得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2)有規定。彩禮按2023年出版的辭海的解釋為「『聘禮』、『聘金』。舊時男女雙方訂婚和結婚時,男方付給女家的財物。

彩禮往往是變相買賣婚姻的身價,婚姻關係成立的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見到訂婚的情形即訂立婚約,而婚約不是締結婚姻關係的必要組成部分,只要雙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如果雙方對婚約的履行或者解除發生爭議,法院不應受理,因為婚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約束力。為婚約而支付的財物(如訂婚鑽戒等),我個人認為它不是作為結婚的條件,不屬於彩禮的範疇,是一種婚前贈與,在解除婚約時,該贈與物可以不予返還。(因為此類案件我們在二審的審判實踐中沒有見過,該觀點是否正確,有待大家指正。

有一種觀點是該贈與行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應按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另外也有的觀點認為是婚前給付的彩禮,應按本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再有一種觀點是視財物的大小來確定如何返還等。)

《解釋二》對彩禮應否返還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1.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己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己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2.

《解釋二》第10條第2項、第3項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離婚。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為標準。

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己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生活困難在解釋一里面作出了規定,「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4.彩禮返還糾紛案件,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在適用本條解釋時,一定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過度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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