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屬的權利

時間 2021-08-11 17:26:1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立案階段

1、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2、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二、偵查階段

1、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回避。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 審查起訴階段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3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審判階段

1、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5、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6、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7、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2樓:

屍檢完成後。

理由如下:

根據公安部2023年5月14日頒佈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第199條的規定,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而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但是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本案中,公安機關雖有權決定解剖屍體,但在進行屍體解剖之前,明明可以通知到被害人家屬,卻沒有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並履行相關手續,顯然是違反規定的。

公安部《規定》第200條規定,對於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手續都辦完後,就可以了

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屬的權益如何維護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在單獨的民事訴訟中,仍然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其潛臺詞是,國家已經追究了對方的刑事責任,已足以敉平家屬的精神損害,就是說你已經報仇雪恨了,不能再要錢。這種制度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制度就是制度。

2、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是要交訴訟費的,而附帶民事訴訟是不用交的。

3、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當**人,其許可權與普通民事訴訟一致。另外,最好同時委託這個律師做刑事被害人律師,刑事被害人也有權參加刑事訴訟的。

5樓:四哥有法說

1、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應當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揭露犯罪事實。

2、在庭審階段參與質證,指控被告人。

3、可以在公訴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訴訟。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提供自己的看法供你參考下一啊:

1、當然可以聘請律師;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中說明: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這個民事訴訟中你可以提出物質+精神賠償請求。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當**人,其許可權與普通民事訴訟一致。另外,最好同時委託這個律師做刑事被害人律師,刑事被害人也有權參加刑事訴訟的。

殺人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有哪些權利

8樓:廣東宋昕律師

刑事要求重判的權力,民事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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