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糾紛請求法律幫助,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時間 2021-08-11 17:47:17

1樓:手機使用者

問題一,警察調解無效後,應儘快進入訴訟程式,由法院出面處理

問題二,必須把 中介公司和租戶共同列為被告,主要原因是,涉及到以後執行的騰房歸還問題

問題三,可以要求補償,大概要按照你們當時租金的標準計算,他事實上繼續租住你的房屋,應該給付費用

問題四,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相關損失,可以適當由法院酌情給付,但是律師費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了

問題五,只要法院的判決支援你的訴訟請求,在判決做出後兩年之內,你可以申請執行,由法院出面處理

問題流,如果原物無法歸還,合同中也寫明東西的數量,要求返還原物或者這家賠償

具體案件需要看到合同,才可以明確處理。我的回答,你參考看看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你可以找中介,因為合同已經到期,你可以要求中介履行合同交還房屋,要求中介清戶。如果中介不清戶,你可以書面通知住戶要求他在一定時間內搬出,否則後果自負。如其按時不搬你可以約居委會和派出所人員來一起將該戶清出,也可以邀請以上兩方人員及中介人員到場更換門鎖,因為房屋產權是你的,你對自己的房屋做出處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不用走訴訟途徑,太拖時間也太麻煩。一般中介公司都有清戶的能力,看他們什麼態度而已。你可以對中介公司說,如果他們不讓客戶搬出就去建委投訴或者起訴他們。

另外這個官司打下來至少要三個月。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3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就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要確認有租賃合同的存在。產生糾紛時,要確認合同的主體,也就是合同的蓋章的主體,要到工商管理部門核實。

第二,對於合同的標的是租賃關係,標的物為用於出租的房屋,此時,你需要到房產交易中心確認該房屋的產權人,以便核實租賃合同的主體是否有出租的權利。

第三,對於租金的收取,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關係,有關則視為接受租金,你們之間的租賃關係成立。無關則對方是不當得利可以要求其返還。

第四,對於因此造成的損失,需要你舉證,損失的多少,這是對你不利的地方,也就是相關費用的證據。祝福!

4樓:徐君孟

第一,這官司完全可以打,而且勝訴率較高;第二,證據非常重要,相關此事的合

同、收據、單據、**、錄影、報道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三,法律援助一般不適用你這種情況,即使你現在沒有錢;第四,還有個定位的問題,對方到底是違約還是侵權,這需要你的律師和你一起決定,這關係到將來官司的勝敗和利益;第五,不要隨便找個所謂的「包打官司」律師,那一般不可信。

5樓:國囧

你這種情況 還是召集所有的受害者一起找當地比較有名氣的報紙或者電視臺**。百分百有效

打官司是下下策,浪費金錢精神

法律人士進問關於房屋租賃的糾紛

6樓:

可以。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成立,租賃合同同樣有效,只是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更。

在你和新的房東之間原合同同樣有效。同樣對雙方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對方要解除合同,你完全按合同主張違約金的。

7樓:趙歡慶律師

首先,房屋的買賣不影響房屋的租賃關係。其次,即使要終止合同,那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既然合同有:

如一方提前解約,必須向另一方賠償500元,那麼你完全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賠償你的500元。

8樓:

可以拿回500元的賠償金,乙方買的是有租期的房屋,乙方不同意將房子出租給你,要收回該房子,你可以不讓(理由是:我要看看甲方乙方是怎麼樣約定房屋租賃協議的,以及怎麼樣讓協議生效的,你是第三方,他們的協議中應該有你的意見,應該有你第三方參加),想辦法讓新產權單位去告原房東,爭取甲方主動動員你解除合同,這時你就可以說甲方提前解約,要求他賠償500元

9樓:代令暎

能拿到!按你們簽定的合同的約定呀.

中國有沒有關於房屋出租的法律 屋出租上的法律依據

10樓:上海新科醫院

不合理,應該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屬於返還原物的範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

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於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後者由於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援。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佔、欺騙等非法手段佔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並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於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該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研究通過,於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動下,房屋租賃經營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賃業迅猛發展,湧現出許多新情況 新問題,並形成訴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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