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釋法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劉玉平、張榮波等見義勇為先進模範的事蹟傳遞著社會的正能量,引領著時代美好的道德風尚。但不得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會負能量也不斷地困擾著人們,一定程度上令許多人在應見義勇為的時候猶豫不前。為了肯定弘揚見義勇為這一傳統美德,鼓勵人們在危難之前相互幫扶,《民法總則》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定補償責任和見義勇為者造成受益人損害時免除責任。
《民法總則》實施以後,我們在遇到他人危難之時,一定要鼓起勇氣、見義勇為,因為我們不僅有著道德的支援,更有著法律的保障。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屬於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事情。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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