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的評定有沒有法律規定,有沒有教師的法律規定

時間 2021-08-30 11:05:06

1樓:可愛逗比呵呵噠

助教任職凡學歷、資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

(一)大學本科學歷,具有一年以上高等教學、科研工作經歷,並通過省教育廳組織的新教師崗前培訓班學習並獲結業證書,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二)獲得雙學士學位、或本科五年制畢業取得學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於當年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三)碩士研究生,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凡符合以上任意條件之一者,均可至系祕書處報名登記,由系祕書統一報送至人事處,並領取《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

2樓:匿名使用者

助教任職資格評定工作現已開始,凡學歷、資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一)大學本科學歷,具有一年以上高等教學、科研工作經歷,並通過省教育廳組織的新教師崗前培訓班學習並獲結業證書,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二)獲得雙學士學位、或本科五年制畢業取得學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於當年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三)碩士研究生,經考核合格,可認定助教任職資格。

凡符合以上任意條件之一者,均可至系祕書處報名登記,由系祕書統一報送至人事處,並領取《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如對以上條件不清楚者可至人事處諮詢。請相互轉告!

有沒有教師的法律規定

3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4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義務教育法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法》提出,我國將逐步實施教師聘任制。實施這項制度是一個長期緩進的過程,有賴於相應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從法律上保證這種制度的實施,實現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與教師之間新型關係的轉換,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則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一、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管理制度實行任命制,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的附屬物,教師和學校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與此同時,教師按公務員對待,享有公務員享有的一般權利,並履行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般義務。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與教師的關係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形成雙向選擇、各具相應權責的合同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機關與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結成的一種以行政權力為其主要內容的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有兩大特點:(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它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識表示為設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關係任何一方都無權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其權利和義務關係上的不對等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一方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相對人一方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而合同法律關係作為關係產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點。

合同法律關係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是由法律主體的法律行為設定的。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取決於法律雙方主體的約定。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約束較少。

(3)此類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多數情況下是對等的。而實行教師聘任制,就是學校與教師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籤訂聘約合同,藉助於教育法規來明確學校內部各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教育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師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範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法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法應當承擔的各種職責。我國《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可歸結為福利待遇權;職業自由權,即享有管教學生、處置教學的自由、民主參與學校管理權;自身發展權。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而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它由法律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師任命制下,教師的義務多於權利,教師是學校的管理物件,並非管理的主體。而在聘任制下,教師的權利應當更加廣泛:(1)建議權,即教師有權對於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革新意見。

並通過校務會議、教務會議、輔導會議等來實現。(2)報酬權,即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保險等權益及保障。(3)進修權,即教師有權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校交流活動。

(4)結社權,即老師有權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的活動。(5)申訴權,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6)專業自主權,即教師教學及對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權。

(7)拒絕權,即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可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或活動。(8)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1]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當程度的對等性。教師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一系列義務,諸如遵守聘約的義務、依法輔導學生的義務、維護學生隱私權的義務等。我國《教師法》雖然已頒佈實行,但其對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無明確的實施細則來保證。

實施教師聘任制,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待於詳細而規範的法律行為落實。學校管理機構與教師之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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