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有沒有法律規定,法院是否支援

時間 2022-01-15 00:05:06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只規定了優先購買權,未規定優先承租權。但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優先承租權。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支援要看當時法官的裁量。除非你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承租人優先承租。

在司法實踐中,原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對原租賃物有優先承租的權利,即使法院已經認識到如果在處理案件中否認原承租人的優先租賃權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於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適用時往往只能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來處理,公平原則的目的是衡平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將不幸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復被破壞的財產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則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賦予法官以公平觀念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處理案件,但是客觀因素千差萬別,難免會出現主觀上認為是公平的而客觀上又是不公平的現象,況且由於法官對事物的認識與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3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有規定,可以得到支援。

但對承租權無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4樓:耳東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沒有優先承租權這種說法。。。。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可以跟房東協商一致從而續租!

5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承租權。

「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哪部法律或檔案?

6樓:我不會玩魚人

「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

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

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麼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

優先承租權的問題

7樓:華律網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具體來說,優先承租權是一項期待權,它成立於租賃關係開始時,發生於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麼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

8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優先承租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由實際使用人擁有、還是有其他人擁有。只是規定:在所租賃的房子產權人出賣租賃房屋時,租賃人在同等條件下才有優先購買權。

而優先承租權,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到期的,不存在誰優先承租的問題。

2、你的情況:

(1)你是從房東(實際應是二房東)手裡轉租的,而且從你所說情況看,你的轉租市場是知情且同意的,因此你的房東的轉租合同有效,轉租合同的期限應當與房東與市場的承租合同期限相同或更短才可以。

(2)你的轉租合同有效的:在合同期限內,你直接和和市場籤合同不太可能:市場和你直接籤合同,是市場對其丈夫和兒子的違約;你提前撕毀和房東和合同,是你違約。

(3)在你和房東的轉租合同到期後(二月份):你是否有優先承租權,要看你和房東的轉租合同中是否約定你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如果沒有,你想繼續從房東丈夫和兒子手裡轉租的,只能和他們協商解決了。

如果有約定,房東丈夫和兒子在轉租時,只要在同等條件下,就應優先轉租給你。

(4)你的合同到期後:想直接從市場承租的,房東兒子和丈夫是否有優先承租權,要看房東當初和市場籤的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房東到期後有優先承租權:如果有約定,合同到期後,市場出租時,只要是在同等條件下,就應優先出租給房東兒子和丈夫,你在同等條件下得不到承租權;但如果你能比房東兒子和丈夫出價高,市場可以合法地與你籤承租合同。

如果房東當初和市場籤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房東有優先承租權:合同到期後,租給誰,就會在市場了。

3、「市場的說法是房東的家屬有有優先承租權」:可以和市場要求看當初房東和市場籤的合同中是否有房東有優先承租權的約定,如果沒有就好辦,市場也許是礙於情面不好駁房東丈夫和兒子的情面,你可以和市場協商一下,租給你不違法。

如果他們的合同中約定了房東有優先承租權:你可以適當提高條件,優先承租權只是在同等條件下才有,條件不同時就不再有優先權了。

4、「但是我覺得我作為實際使用這間門臉房的人,我應該才有優先承租權才對。我想問的是,房東的家屬在法律上有這個優先承租權嗎?到底我與房東的家屬哪個有這個優先承租權呢」:

(1)你的「覺得」沒有法律依據,只是個人感覺或感情。

(2)房東家屬是否在優先承租權:不在法律規定上,而在房東當初和市場的合同是否有約定。

(3)誰有優先承租權:一看他們當初的合同是否有約定,二看你和房東家屬的出價是否相同。

5、建議:儘快弄清楚房**東當初和市場籤的租賃合同內容。然後和市場協商。

9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中市場是出租人,房東是承租人,你是次承租人。

優先承租權法律上沒有規定,但它類似於現行法律中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對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有相通點。承租人一般是享有承租權的。

基於法律上也沒有規定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但是從理論上分析,房屋的次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所以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該是優於承租人的。

以此類推,次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也應該是優先於承租人的。所以你應該比房東更有這個優先承租權。當然,這個的前提是房東當時轉租給你的時候,轉租行為的合法的,也就是得到了市場的同意。

但是,這僅侷限於理論上。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實踐中的操作也是不一樣,有的法院會把這個優先承租權給承租人,有的法院會把這個優先承租權給次承租人。

10樓:愛理說法

租賃的房屋到期後,在同等條件下原租客享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11樓:京城李律師

眼下你與房東的兒子與丈夫所爭執的不是優先承租權的問題,自房東因車禍死的那一刻起,房東的兒子與丈夫對此房就依法享有了繼承權,並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二月份房東與市場的合同就到期了,是否續簽,死去的房東不會再簽字了,必須經該房的法定繼承人簽字同意才行。所以在這件事情上,你沒有任何優勢。

12樓:楊文戰律師

從你介紹的案情來看,你並沒有與市場簽訂過租賃合同,所以對於市場而言,談不上有你的優先承租權。

原房東去世,他的家屬有權取代他原來在承租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所以,市場的說法是有道理的,也是合法的。

13樓:

從法律角度講,你和房東家屬的這種租賃方式都沒有優先權可談。

市場不租給你提出優先權的問題只是一個託辭,你只能想想別的辦法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同樣同時到期 口頭的協議一樣有效

房東的家屬享有代位權

雖是實際使用者 但無須區分誰享有優先承租權

15樓:

一,現在擁有此房的使用權的是戶口上的人,不包括你愛人。

二,你姐姐沒有此房的使用權,即使戶口回遷,如果沒有實際居住也不行。

三,如果你父母過世,你和孩子可以繼續承租,但要變更承租人。

四,此房不是你父母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也不會收歸國有,你可以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五,如果此房動遷,你們可以得到拆遷補償費,是給你和孩子的,你姐姐不能取得。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確定)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

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下面是全文:

16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優先承租權的行使期限應按照合同約定,若未約定權利行使的期間,其行使期間為出租人繼續出租租賃標的的合理期間。

原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招租通知之日起至收到招租結束通知之日的這段期間都在「合理期間」內,是否可以延長至收到招租結束通知之日後的幾天內,應當依招租方式等的不同而具體判斷。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承租人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未參加拍賣的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對於優先承租權仍有規定,即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所有人對所有物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優先承租權對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一種限制,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干涉。

若法院作出裁決,肯定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時,出租人可以過一段時間後再對租賃物進行出租,那麼這時原承租人是否還享有優先承租權,如果有,這段時間又是多長,目前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及判決的難以執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肯定優先承租權的主張認為:第

一、優先承租權是保護特殊群體即原租賃人的的權益,維護實質公平的需要。

更多7條

請問合同中的優先租賃權受法律保護嗎?

17樓:華律網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具體來說,優先承租權是一項期待權,它成立於租賃關係開始時,發生於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

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麼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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