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所提供的擔保

時間 2021-08-30 11:07:27

1樓:

第一,提供擔保的財產價值必須相當於或者超過保全的財產的數額。

第二,擔保財產不限於現金擔保,可以是資產。但是資產需要進行評估。法官不同意你提供他人的房產進行擔保,可能是覺得比較麻煩。

你應該和法官進行溝通,儘量爭取法官的同意。如果法官仍然不同意,那麼你就把這一問題,向法院領導反映,法官就給你解決了。

第三,《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多種,不限於現金擔保,其他財產擔保同樣屬於擔保。法官要求提供現金作為擔保,顯然沒有依據。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2樓:文律師

財產保全是否准許是完全法院說了算,不管對錯,是不能上訴的。而法院進行保全,卻可能因保全錯誤而承但賠償責任。實物擔保是法律充許的,但法院不接受,你在程式上毫無辦法,因為不能上訴,法院駁回就駁回了。

所以你不要和法院爭了,沒結果,你看能不能找到擔保公司,他們的擔保法院應該接受,只不過你要付錢,付的也不多。而擔保公司則會接受你的房產擔保,這樣他們收費率可能又會低一些。

3樓:2009溫暖的冬天

首先我沒有清楚提供擔保的房產是不是你自己的,如果是你的且價值超過被申請保全的房屋,則法院應准許。如果房產不是你的,那麼還要房產的實際所有人到場寫出保證書才可。不論是誰的,都要帶上房產證和身份證,並提交申請書,法院不能以不提供現金擔保而不准許你的保全申請。

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中有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裡只說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並沒有說必須是現金,只要不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就行。

房產當然可以做擔保。

4樓:

實踐中有的法院對於外地原告都要求採用現金擔保的方式。個人也覺得比較無奈。你可以採取其他的方式取得擔保現金。

比如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後貸款、借款或者找擔保公司或者律師事務所。付出一些費用後他們會給你解決這個問題的

財產保全過程中,被申請人提供反擔保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5樓:地雷娘娘丶

人民法院裁定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提供的擔保可以是銀行等保證人的擔保,也可以是實物擔保或者是無形財產權等權利的擔保,不同的擔保方法可以互相取代。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或擔保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金額。

財產保全是為了使今後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又與案件爭議的數額相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將來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已經達到了讓今後的判決有實現的物質基礎的目的。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同樣達到了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所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原來被告的財產保全就失去了其繼續存在的價值,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拓展資料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

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儲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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