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法院就會解除財產保全嗎?不需要問申請人意見嗎?謝謝

時間 2021-06-11 19:03:4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被申請人提供等值擔保的情況下就會解除原來的保全措施,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認為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保證執行或者並非等值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說明理由,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理由成立的可以不同意被申請人的保全置換。

2樓:朝陽遠樹

法院做完財產保全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不需要問申請人意見,但是會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擔保的財產。因為被申請人已經有財產抵押給法院了,所以能保證申請人執行就可以了。

3樓:張偉傑律師

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同時裁定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變更為保全標的物,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請一次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見: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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