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和重審有哪些區別?申請重審案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時間 2021-09-03 06:58:15

1樓:seyen媛

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前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案件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於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重審是對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審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

重申是由法院裁定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你所說的應該是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案件需要具備的條件:民訴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樓:中科院大明白

這兩個問題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問題。先從概念上說把1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糾紛引發的案件,提起訴訟就是勞動爭議案件起訴.

2重審是指: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受理上訴審的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你所說申請重審的提法不對。重審不能申請的,重審:對一審案件判決不服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後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你可以申請再審程式。

3樓:

起訴是不服裁決書,重審是上訴之後的事情,上訴了,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可以發回重審,不是你申請的。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勞動訴訟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4樓:

勞動爭議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勞動爭議案件既然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自然也必須遵守這些條件。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即發生爭議案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者**人代其提起訴訟和應訴。未經當事人委託的人無權就爭議的案件起訴和應訴。

(二)當事人必須是不服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於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式是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式,不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三)當事人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起訴方和應訴方,並各自提出訴訟請求和有關證據,而且被告方應為爭議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

(四)當事人起訴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

該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有效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當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日期為15天,即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過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5樓:法律快車

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案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收到再審申請書後需要做什麼應對……????。。。。。。。。。。。。。。

6樓:衣整獅子

1、《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一般情況下,再審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算。處理結果可能有兩種:一是符合再審條件的,作出再審裁定;二是駁回再審申請。

2、應當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後半段的規定,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具體延長多長時間,未明確規定。在實際中,審查時間往往超過3個月。

3、作出再審裁定,並將案件指定某一法院再審後,負責審理的法院才能確定**日期。一般在審理法院收到再審案件後一個月左右會安排**。

法律-法院的再審和重審還有翻案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7樓:專注己任

民事案件的再審和重審的含義是有區別的,不應混淆。

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式。它是繼一審、二審程式後,為糾正錯案,撤銷、改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定的法定補救程式,是對第

一、二審案件的再次審理,但不是重審。

重審是一審法院對經上級法院二審或再審後認為一審法院或

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裁定發回重審而對案件進行的重新審理。重審一般由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可追加當事人;再審可由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一般不追加當事人。

上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再審後,撤銷了原

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再審程式即告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一審法院應按照一審普通程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按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等程式依次進行。當事人(包括新增加的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再審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已審結的案件,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翻案不是法律上的專業術語,一般認為是推翻了前審法院的判決,可以是通過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是說判決發生效力之後認為是錯判或者程式違法等終審判決作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重審一般是一審判決作出後不服向上級法院上訴,此時一審判決沒有發生效力,根據情況有可能會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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