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 基本上一審出來了,二審的話維持的可能性很大。你注意看看二審的時候他的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有沒有有和一審時候不一樣的。至於時間方面,這個民事的普通一般是6個月內,簡易的是3個月內。
如果對方沒提出什麼新的證據和意見的話,法院組織一次談話,就差不多了。不知道你是哪的,北京的一般1個多月到2個月不等,不會拖的太長時間。二審只查新證據和新意見,及一審的法律適用,對於一審已經認定的意見和事實一般不再審查。
2、其次,你這已經經過仲裁和一審了,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勞動法也是偏向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筆誤倆年了都沒看出來,你信麼。。這說法太牽強。而且不管啥原因,沒簽勞動合同是事實,你不用太擔心。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明文規定:
如勞動合同到期前 用人單位應該續約或者書面給予解聘,如果沒有解聘或者沒有出具書面解聘,仍然在原單位工作崗位上,那麼已經構成用工事實, 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仍然享受合同期的一切權利
如果 用工單位企業或公司(個體戶不算)用人滿試用期不作出解聘仍然使用該員工的要簽署法律規定的用工合同和繳納勞保和醫保,,,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麼要從 上班之日起 11個月內的雙倍工資給予該員工賠償,這個是無可厚非的~~~
他說寫錯了就行嗎?當然不行,法院要看事實說話,,簽了那一日就是那一日,他說寫錯了就寫錯了嗎?那麼合同還叫合同嗎,合同一旦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放心,法院沒有理由改判
再說了,如果是筆誤,那麼為什麼你在他那上班這麼久不提出來,反而等你告他的時候說是筆誤,這個不符合邏輯,你說對不,完全是在說謊。。如果你還在工作崗位上的時候向你提出日期籤錯了,你一定會同意更改,已經到法院了,這個時候說誰能信
至於上訴是他的權利,等二審判決下來他就無話可說了,二審下來就沒有法子在上訴了。。他就是故意拖你,你看不出來嗎,他明知道必敗,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你所敘述的案件肯定是超期了,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政法委或人大常委會去信訪,逼著法院立馬給我斷案,否則你就上訪,這都是國家機關逼的。
所以,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吧,如果判決下來就立即申請強制執行,同時請求這一期間的所有損失。
4樓:臨淄法律傳播
既然打了官司就應當堅持到底,如果要想早結束,可以選擇調解,做出一點讓步。
5樓:網球寶貝
1、二審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在三個月內可以出判決。
2、是否筆誤,需對方提供證據證明。是否聘請律師我認為關係不大。
6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一樓和三樓的意見,堅持下去吧,你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勞動報酬案件是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耐心等待中級法院的**通知了。
也可以多多跟中級法院聯絡,要求儘快處理。
縱橫法律網-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韋鋒律師
勞動爭議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嗎
8樓:石祖新律師
屬於民事訴訟,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範圍。
參考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民訴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佈前,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案件有: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發生的爭議;等等。
勞動爭議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10樓:乙小甲
1、性質不同
從總體上說,勞動爭議屬於廣義的民事糾紛,但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中最為特殊的一類.是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爭議,有很大的區別。
2、背景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以產業社會的形成為背景,沒有產業社會便沒有勞動爭議,而一般民事案件自從法律初創便已存在。
3、範圍不同
勞動爭議之當事人相對恆定,即僱傭關係雙方,爭議的發生是因僱傭關係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的範圍要寬泛的多。
11樓:粒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是案件。
2、兩者的處理機構不同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的處理機構主要是人民法院。
3、兩者的所依據的法律不同
勞動爭議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勞動法;
民事案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
1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社會糾紛。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區分這兩者很簡單,就是看二者是不是勞動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而且之間的糾紛是不是因為勞動權利義務的分歧而產生的。
通俗點說就是是不是僱主和僱員之間因為工作而帶來的糾紛。還有個簡單的方法就是,看是不是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就是勞動爭議,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是勞動爭議。請看法律。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一般怎麼進行劃分
1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多樣,並非只有訴訟一樣,所以不能直接說勞動糾紛就是民事訴訟。
勞動糾紛指的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由於達不成一致而產生的糾紛。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後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請注意,向監察部門舉報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都不是必經過程,但是勞動仲裁卻是起訴的必經過程。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 一審程式比較複雜。
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將進行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樣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
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書中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式。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並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徑行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式是當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14樓:我爸媽說我很吊
糾紛可以私下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到什麼程度就是終審了呢?
15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對勞動仲裁裁決沒有起訴,勞動仲裁裁決就是生效的終局裁決。
2.如果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就是生效的終局裁決。
3.如果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內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那麼二審判決是生效的終局裁決。
民事訴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6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和重審有哪些區別?申請重審案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seyen媛 勞動爭議案件起訴前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 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
二審判決已終審的勞動爭議案件單位不服還能不能上訴到高院?勞動者對二審判決結果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呂艾 已經有了滿意答案,我看見對法律條文有誤區,想要再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對已經發生效率的法律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不停止判決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應當再審的情形 1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 ...
勞動爭議案件,不服二審判決,怎麼樣向高階法院上訴
不可以再上訴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等普通的民事案件,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屬於終審判決或裁定,自二審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如果當事人對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只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