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所籤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因為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必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所以,未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所籤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樓:冷雅寧
物業公司更換你不滿意就該協商或起訴,你不交物業費物業起訴是合法的.你可以在法庭上對現在物業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質疑(就是究竟你有沒有資格起訴,誰承認你接手物業,讓物業拿出管理小區的資格證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必須經過業主大會同意。
業主大會具有哪些主要職責,請問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業主大會主要職責如下 1 制定 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選舉 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 選聘 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5 制定 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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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指定的業主代表選舉出的指定的業委會是否合法
指定代表選舉出的業委會完全不合法。以下是2007年10月1 日實施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第六條的全文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