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罪和變造貨幣罪的區別有哪些

時間 2021-09-06 11:52:43

1樓:猛者張也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客觀行為不同。

偽造貨幣罪表現為**造假,即仿照真幣的色彩、圖案、形狀、原料等製造假幣,其中不包含有真幣的成分;

變造貨幣罪則是在真幣上做手腳,即通過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等方式對真幣進行加工處理,使其面額增大或張數增加。

(2)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偽造貨幣罪刑法沒有規定數額較大才構成;變造貨幣罪則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

2樓:牛牛

解答: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依照真貨幣的外部形狀特徵,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貨幣的假貨幣,並意圖供行使之用或使之進入流通的行為。本案中所涉及的這種罪名屬於變造貨幣罪。

所謂變造貨幣罪,是指意圖流通,對具有強制通用力的真貨幣進行加工改造,使其改變為面額較大,或增加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種罪名的構成有以下幾個要件:⑴變造貨幣行為是針對具有強制通用力的真貨幣而實施的,是採用各種方法對具有強制通用力的真貨幣進行加工改造的行為;⑵變造貨幣並不是改變真貨幣的原形,而是對真貨幣某個部分進行加工,使真貨幣的面額增加或者貨幣數量增多;⑶變造後的貨幣必須是具有偽貨幣性質的「真幣」,即在外形上足以使一般人於通常接受貨幣的習慣下不易發現是經過變造的偽幣的程度;⑷變造的貨幣必須要達到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是指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

如果變造貨幣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則不構成本罪。 檢視原帖》

麻煩採納,謝謝!

3樓:馬克完就閃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同時採用偽造和變造手段,製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4樓:

同時擁有偽造和變造性質的,以偽造貨幣罪處理

什麼叫做廣義貨幣,廣義貨幣和狹義貨幣的區別是什麼

廣義貨幣 fund of funds 是 狹義貨幣 的對稱。狹義貨幣 m1 加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的總和。由於各種定期存款一般可以提前支取轉化為現實購買力,把它算作貨幣,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貨幣流通狀況,便於分析和控制市場金融活動。依此類推,儲蓄存款 可轉讓定期存單 易轉手的短期債券等作為具有通貨性質的準貨...

貨幣和紙幣的區別,貨幣與紙幣的區別

紙幣不是貨幣,但可以執行貨幣的部分職能 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部分國家的紙幣還可以執行世界貨幣職能 如美元 歐元等 貨幣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紙幣指具體的實物。貨幣服務於經濟系統中,判斷是不是貨幣一般靠貨幣的屬性,即交易媒介,價值尺度,支付手段 價值儲藏。只要能滿足這些只能,就可以稱為貨幣。比如二戰的戰俘...

搶奪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和認定,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

盜竊罪與搶奪罪兩個罪,法定刑是一樣的,我認為還是搶奪罪稍重些。一般情況下,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管理人,控制人並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奪走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