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凌筱溪
你的這起案子是一起人身傷害案件,在這類案件中,法醫鑑定報告主要起兩方面作用:一是證據作用,證明你曾經受到的人身傷害事實;二是對案件處理程式也有影響。人身傷害案件的如果法醫鑑定為輕傷以上程度,則為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起訴,後續的程式中你的身份是被害人;如果法醫鑑定為輕傷及輕傷以下程度,則為自訴案件,需要你個人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訴訟,否則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國家司法機關不會主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由此你就明白,派出所帶你去做傷情鑑定,主要的目的是明確上述問題,而不是通過法醫鑑定來追查嫌疑人。因此,嫌疑人這欄填或者不填,對本案而言都沒有法律上的實際意義。鑑於你已經報了案,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做了傷情鑑定,估計公安部門會立案並且進入法律程式的。
不論你的傷情鑑定為何種級別,你都可以到公安機關去詢問案件進展的。同時,不論你的傷情鑑定為何種級別,都只對案件的刑事部分有影響(公訴或者自訴),你隨時可以向加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單獨的民事賠償要求的,也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訴。但是你要知道,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關於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人身受到傷害或確診之日起開始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在傷害情形發生一年後你自己沒有起訴的話,再到法院起訴也不會受理了。當前,你應該立即著手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法醫傷情鑑定、**燙傷所發生的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的收據清單等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取派出所的證人證言和案件筆錄。
這些證據,越充分、越紮實越好。同時,隨時去公安機關詢問案件進展,諮詢辦案民警具體的程序,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自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晚風無跡
法醫鑑定的結論只對案件定性起指導作用。
換句話說,法醫鑑定嫌疑人這欄可有可無,在我們這裡就沒有這一欄,因為這不是法醫所管轄和所能管轄的範疇。
被人打傷後做法醫鑑定,鑑定報告出來後還能私了嗎?還是直接立案了?
3樓:四哥有法說
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2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即便是**立案後,也允許刑事和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4樓:江淮一小周
只要不是鑑定出重傷,都是可以私下協調處理的,只要到派出所做一個調解記錄就可以結案了。
法醫鑑定幾天會出結果,法醫鑑定幾天會出結果?
華律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 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對疑難 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
法醫鑑定的結果應否給當事人呢,法醫鑑定結果本人是否有權知道?
泉北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法律規定的只是告知被害人結論,沒有要求給付被害人鑑定書,因此在辦案實踐中,辦案機關只給當事人法醫鑑定結論通知書,告訴你是什麼結論,至於鑑定書的正本是給辦案...
法醫鑑定沒有親筆簽名有效嗎,法醫鑑定書幾個人簽字才有效
墮落之後的繁華 沒有簽名無效。根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司法部第107號令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