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葉赫那拉聞多
結果加重犯跟法定擬製有什麼區別
一、結果加重犯跟法定擬製概念「
1,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2,法律擬製,又稱法定擬製,是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該規定處理。法律擬製的目標通常在於:將針對一構成要件所作的規定,適用於另一構成要件。
二、法定擬製形式種類:
1、將此罪擬製規定為按照彼罪處理,這是法定擬製在刑法中最普遍的表現形式。
例如,在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犯罪中,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故意,即使在上述犯罪的過程**現了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根據構成要件主客觀相統一的原理,也還是應該按照上述犯罪定罪處罰。「致人死亡」無非是一種犯罪的加重結果,是引起法定刑升格的原因之一。但《刑法》將這些情形下致人死亡的結果一律規定為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這就是一種法定擬製
2、將數罪擬製規定為按照一罪處理。
例如,《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司法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來,司法人員收受他人的賄賂,同時又具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時,應該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以數罪處理,但《刑法》卻將這種情形擬定為一罪。
3、將一罪擬製規定為按照數罪處理。
例如,《刑法》第204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法定擬製,也就是說,在《刑法》第204條中,一個行為可以構成兩個罪,而且根據該條的規定還應該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理。
但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儘管可能存在法條競合或想象競合的情形,但最終只應該按照一個犯罪來從重處理(此即刑法中的從一重原則)。
4、將原本不符合某犯罪構成的行為擬製規定為按照該犯罪處理。例如,《刑法》第398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故意或過失洩漏國家祕密罪),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本來故意或過失洩漏國家祕密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刑法》將非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擬製為該罪的主體予以懲罰。
三、結果加重犯跟法定擬製有什麼區別;
1,結果加重犯,適用本罪加重,不增加罪名;法定擬製,可以改變罪名、增加罪名、減少罪名;
2、同一行為可能構成,法定擬製或結果加重犯;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屬於結果加重犯;
(二)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屬於法定擬製.
2樓:不是沒事幹
你好,結果加重犯是因法律明文規定,由於損害結果的升級和升格(或者行為的性質情節不同),而對於一個行為作出更重的非難法律評價,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行為具體地不同而導致刑罰結果發生改變,但是這種改變不會超出一個犯罪構成之內,也就是說(以搶劫為例)——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不會影響搶劫罪進行定罪。
而法律擬製則是指「為了達到罪刑均衡的目的,而對不應當作出此種評價的行為」擬製地「規定為按照此種行為來評價,非常鮮明的例子是」轉化型搶劫「,法律擬製包括四種型別:
1,行為主體擬製:382條」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經手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據為己有的,以**論。
2,實行行為擬製:攜帶凶器搶奪定搶劫罪。
3,行為客體擬製:362條「旅館……經營者在公安機關查處**、**時……為違反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定包庇窩藏罪
4,行為目的擬製:」打砸搶「犯罪中致人傷殘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造成財物損毀的,還要依照263條搶劫罪定罪處罰」
可以說,法律擬製是立法者人為地將一個行為橫跨過它的構成要件,擬製地使其依照另一個犯罪構成的處罰來處罰。而結果加重犯對行為的評價不過是加重了處罰,卻沒有超出犯罪構成之內。
法定從重處罰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並舉例
3樓:悠久之翼
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刑罰。由此可以看出,法定從重處罰,是刑罰總則規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從其內容上看,從重處罰應該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的。
而結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個人認為其是刑罰分則中對具體犯罪情形的具體規定,適用於個案,是個案中對有法定加重情節的判處。
加重結果犯和"從重處罰"有什麼不一樣?
4樓:
結果加重犯和從重處罰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定的量刑區間不同。
1、對於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但因其行為產生了加重後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區間上,另外增加了一個較重的法定量刑區間;而從重處罰則是在原法定量刑區間內從重處罰,不能突破該量刑規定。
例如: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屬於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等特別嚴重的結果,應加重其處罰,所以另行規定了一個較重的法定刑。
2、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從重處罰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處刑罰不能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樓:王太太百科全書
各給你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一、某甲對某乙懷恨在心,意圖傷害某乙,於是他趁機會打了某乙一頓。但是某乙在送往醫院**以後,過了兩天死亡了。這時的某甲就是結果加重犯。
二、某丙對某丁懷恨在心,意圖殺死某丁,於是他趁機會在折磨完某丁後將其殺死,並將其肢解。這時對某丙就有從重處罰的情節,因為其殺人的手段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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