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我父母給我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時間 2021-10-14 19:06:01

1樓:滇法網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可以簽訂協議明確只是贈與子女的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3樓:金果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必備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

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係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係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

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4、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樓:律視微言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繼承和贈與財產的事情。那麼,對於夫或妻一方繼承或受贈得來的財產,離婚時如何處理呢?一般情況因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金額也是比較大的,要打官司主張分割的情況也比較多。

5樓:暮夏淺眠

首先,在認定兩筆款項均屬於贈與的前提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沒有明確的贈與合同表明其屬於贈與其中一方,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出臺的背景,是因為購買房產屬於大部分人生活中一項最重要的支出,有些甚至可能是父母一輩子積攢的積蓄,用一輩子的積蓄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是為了給子女一個保障,

如果僅僅因為屬於婚後購買,就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是讓很多父母無法理解且社會認知無法認同的事情。因此法律對此進行了特殊規定,即使沒有書面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屬於贈與一方的材料,憑藉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屬於贈與一方所有的財產。

而一方父母存款存入子女一方賬戶的錢,首先按照普遍性,其金額與購房相比一般而言較小,屬於父母一輩子積蓄的可能性不大;其次,在婚姻過程中,對於存款存入女方還是男方的賬戶,雙方並不會存在太大的爭議,社會觀念認為屬於共同財產的認知較為普遍;

最後大額的金錢顯然一般很少用現金直接存放,存入銀行賬戶是常態,而銀行賬戶也都是用個人資訊註冊,不可能以夫妻雙方的資訊共同註冊,因此存入一方賬戶並不能表明其屬於對一方贈與,應當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在具體的案件中還應當依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分析,但是筆者認為,在無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且無法律的特殊規定,僅僅只是存在一方的賬戶中,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合適。

6樓:抄和美逢好

(1)如果你們夫妻關係今後會一直好的話,父母的錢總歸是你們二人的。

(2)至於父母拿出的錢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要看男方父母把這筆錢是贈與你們還是借給你們的。

如果錢是贈與你們的,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錢是借給你們的(當然要給你父母一個借條,如果數額較大,最好有見證人或公證),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你們還欠你的父母這麼多的錢。我看還是後者的操作方法,對於你的父母有所保障。

7樓:潘增飛

連財產都不一定是,還共同呢,不嫌寒磣

8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算,除非特殊約定。

1、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款只給自己的子女一人。

2、婚後父母給子女錢屬於贈與行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3、如果簽訂贈與合同,那麼最好是讓夫或妻的另一方也在贈與合同上簽字,以證明其知曉贈與之事,贈與是真實的,以防止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婚後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9樓:衷好

依據婚姻法的相關精神,你們結婚後,父母為雙方開店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後把錢存在父母賬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華律網

婚後錢都存父母賬戶涉及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混同,一旦夫妻雙方離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首先應當將夫妻財產從家庭財產中分割開來。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婚後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通過以上5種**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以現金方式存入一方父母的賬戶,仍不改變其性質。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將夫妻共同財產存放在一方父母的賬戶上,另一方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僅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部分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有證據證明系將財產交由對方父母保管而非贈予給對方父母。實踐當中需要結合具體案件證據進行具體分析,詳情可諮詢律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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