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工傷能認定嗎

時間 2021-10-14 19:56:47

1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2樓:法律達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是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且本人對事故承擔非主要責任的;一是在工作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因為工作原因的。符合工傷申請條件的,依法進入工傷認定程式。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一般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並不一定能立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是認定工傷的必經程式,只有經過勞動能力鑑

定程式,才有可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一般為60日,最長不得超過90日。由於我國勞動能力鑑定實行兩級終局制,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交通事故工傷

當事人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程式後,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計發基數、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核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受害人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的。可見,進行勞動鑑定對於取得工傷保險待遇

具有重要的影響。

3樓:杭州律師鄭君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這屬於工傷的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並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去年做是工傷認定那你就工傷,但是按2011新工傷管理條理規定,你就必須要有交警部門開具的事故認定書,而且必須你本人沒有主責或全責,那才可以認定工傷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來講,發生交通事故時,你是上下班途中還是做私人的事,如果不是上下班,那麼不能認定工傷,其次來講,是否非法駕駛(指無照駕駛及違反醉酒駕駛等),如果你的情況屬於上下班途中且不是非法駕駛,那麼應當判定為工傷。

6樓:王元頁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規定只規定本人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上下班途中的,本人次要責任、無法認定責任的,均可以辦理工傷認定。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7樓:

工傷認定要在30天之內做

8樓:乙律師

你好,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必須是在不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事故認定書,勞動局就無法判斷責任情況,所以勞動局的做法是可以說得過去的。

建議在交警隊想辦法,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所以只要證明發生了事故即可,他們如果願意幫忙,可以以現場痕跡,受害人傷情,車損等等情況做文章。

9樓:印禮樑承基

還得找交警,要求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工傷認定必須),認定書中有本次事故責任劃分。全責、主要責任(大部分、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部分、30%)、無責任。只有同等、次要、無責任才能認定為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如何申報工傷?

10樓:路路通

一、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人逃逸,可以報工傷但還是要去**那邊找到責任人否則無法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

二、根據2023年《新工商保險條例》中的第十四條中的第六款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1樓:福州吧壹母

劉小姐系蘇州市某廠員工,一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時劉小姐騎電瓶車由南向北經過路口,與一輛從東向西行駛的汽車相撞,劉小姐腿部受傷。

在交警隊,事故雙方均堅稱自己是依法行駛,對方闖紅燈違章。由於事發路段偏僻,既沒有安裝攝像頭,也沒有其他目擊證人,交警勘測了現場痕跡,但也無法準確判定事故經過。最終,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表示無法認定雙方責任。

劉小姐對此很不滿,認為交警部門不負責任。

第一,交警部門有權出具「無法判定責任」的證明。

很多人認為,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必然有個是非對錯,而交警則有義務對這個是非對錯、雙方責任進行一個明確劃分。原則上說,這種看法自然是正確的,但世界上的事情並非如此單純。有些時候,由於各種客觀條件所限,以及現有科技手段的侷限,事故責任確實就是無法查清的。

就如本案中,事故雙方各執一詞,說法完全相反,事發地段偏僻,既沒有攝像頭,又沒有目擊證人,交警從現場痕跡勘測中也得不出準確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交警只能做「無法判定責任」的證明。

第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判定,確實無法申報工傷。

根據法律,員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須是「非主要責任」,才符合認定工傷的前提。所謂「非主要責任」,就是指受傷員工在事故中不負責任,或者負次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但如果是「責任無法判定」,那麼工傷認定部門也無法判斷員工到底是不是「非主要責任」,按照程式,只能拒絕其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要解決這個困局,必須通過法院訴訟。

交警部門是處理交通事故、判定責任的權威部門,但並不是最終效力部門,法院才是。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也可以推翻;交警沒有「必須判定責任」的強制義務,但法院有,一旦雙方訴訟至法院,則法官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責任劃分。因此,在本案中,劉小姐要解決問題,只能先打一場交通事故官司,將汽車駕駛員告上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明確雙方責任。

然後再拿著這份載有雙方責任劃分的判決書,去勞動部門申報工傷。

劉小姐於是委託律師**本案。現已基本處理完畢,勞動部門已經受理其工傷申請。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可以認定工傷嗎?

12樓:阿元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可以確認為工傷。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要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就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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