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套房子能被兩家法院凍結,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封?

時間 2021-10-14 21:30:26

1樓:墨汁諾

按實際情況,如果第二套房產也屬於被查封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有權進行查封。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另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擴充套件資料:

一、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看,對債務人已經查封的財產,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再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義與不再查封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再查封主義,指對於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可以申請重複進行查封,為德國、日本不動產的執行所採用。不再查封主義,指對於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申請查封,為日本的動產執行、我國臺灣地區所採用。

二、概念辨析

輪候查封與重複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從性質上看,前者屬於不再查封主義的範疇,後者屬於再查封主義的範疇。其次,從法律效力上看,重複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輪候查封發生查封效力則附有條件。

輪候查封是否及何時生效,取決於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經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的,輪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財產經拍賣、變賣或抵債而使查封的效力消滅的,輪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之時,輪候查封始自動生效。

三、關於輪候查封的相關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早作出相關規定的,在第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在同一年稍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重申並拓展了關於輪候查封的規定,

在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四、從《查扣凍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推出,輪候查封登記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或是其他動產物權進行查封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相關協助執行職能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

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房地產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物作出處理後,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後的輪侯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五、一般而言,《查扣凍規定》明確了輪候查封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是明確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人民法院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之間在民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涉案標的物的查封扣押凍結進行司法處置中的權利與義務的相關規定,不涉及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扣押在勘驗、 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

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查扣的範圍是動產的贓款贓物,沒有查封不動產的權利,綜上所述,輪候查封的主體只限於人民法院。

以上是對不動產查封制度的介紹,而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和**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 第十一條:

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的**或**交易結算資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同一機關因不同案件可以進行輪候凍結。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

輪候凍結生效後,協助凍結的**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做出該輪候凍結的機關。十

二、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凍結交易結算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凍結手續,每次續行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筆**或者交易結算資金要求凍結、扣劃或者輪候凍結時,**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公司應當按照送達協助凍結、扣劃通知書的先後順序辦理協助事項。

這個檔案是在2023年頒佈出臺的,這個時候輪候查封制度已經執行了4年的時間,這個檔案對於輪候查封機關、輪候查封生效通知義務機關和刑事民事案件對於財產的查封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這對於登記機關作為輪候查封生效通知義務機關和否定「民事案件審判要服從刑事案件審批」給予了明確的解答。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套房子被不同法院查封的情況是正常的,建議與法院聯絡,明確是什麼事由,債權人是什麼人。擔保金額為50萬,如果承擔擔保責任的話,只就50萬承擔,所以,只要還了50萬,就可以瞭解除查封了。關鍵是弄明白什麼原因,具體金額,還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案等。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套房子不能被兩家法院同時查封、凍結,而應該是其中第一家法院進行了查封、凍結,另一家法院輪候查封、凍結。等第一家法院解除措施後,另一家法院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4樓:21世紀第一聖人

不同的法院因為不同當事人的不同請求而查封同一財產(包括房產)並不違法,現實中也是經常出現的。你們可以分別向各法院瞭解同查封房產相關的案件情況。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銀行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借款人,如果銀行已經通知了借款人,這一債權就已經合法轉移給擔保公司了。

至於債權轉移是否需要通知擔保人,或者是否需要經擔保人同意,未通知擔保人或者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是否因此可以免除擔保責等問題,需要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來確定。

建議你們蒐集相關資料,找當地司法機關或者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諮詢,必要時可委託律師**。

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封?

5樓:斯圖個啥

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

如果涉及債務糾紛,法院依據原告的申請,審查後符合條件可以查封。只不過在執行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的問題。但是唯一住房如果面積較大、地理位置較好等情形,法院可能會採用「以大換小」「以好換次」等方式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拓展資料: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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