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放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嗎

時間 2021-10-14 21:30:26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沒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資訊。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並不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2樓:張華欣律師

您好,若手續合法,那麼法院是可以處置的。

拆遷安置房沒產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3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資訊。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並不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未領房產證拆遷安置房法院執行有權拍賣嗎

4樓:鑽誠投資擔保****

沒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資訊。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並不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沒有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法院能查封嗎

5樓:愚人談娛樂

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但應當在拍賣過程中,將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告知買受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第十五條下列房屋雖未進**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規定:

第二條 執行程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6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並不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可以作為證據保全,查封后再處理。但是居住人只有一套房屋用於居住的,是不能查封的。

拆遷安置房的房產證可以增加人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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