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可以把張明楷的書 全部找過來
然後從刑法學教科書開始看
由淺入深的看
一定有所成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演算法律中比較好學的一門了。
你如果當成一門愛好的話,可以買本刑法法條來看,然後看一些案例方面的書籍,現在這方面的書籍有很多。如果想深入理解的話,可以買一些刑法學來看。
3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學習刑法,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每個刑法學者都有各自的體會。在這裡,我想說一說個人的一些經驗。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法條與法理的關係;二是總則與分則的關係;三是理論與案例的關係。我的體會是:學習刑法,應當處理好上述三個關係。
一、法條與法理的關係 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對法條和法理實際上是不作區分的。比如平時別人問我們學習什麼專業,我們就是學刑法專業。這裡的刑法既包括刑法的法條,也包括刑法的理論。
但是法條和法理還是有所不同的。這裡的法條指的是法律規定,學習法律離不開法條或者法律規定。法條是一個最基本的東西,但對法條本身我們還需要作進一步分析,比如法條和法律規範就不一樣。
按照德國刑法學家賓丁的觀點,在刑法之中,法律條文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行為,而法律規範則是在法律條文背後的禁止性的命令。比如,刑法關於殺人罪的規定,對殺人者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法律條文設定了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而其背後的規範則是禁止殺人。
因此,賓丁認為,在刑法中違法指的是違反規範,即違反禁止性的規定,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違法,就法律規定而言,是符合而不是違反。也就是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才談得上是違反禁止殺人的法律規範。所以,他把法條和法律規範是加以區分的。
法條有完全的法條和不完全的法條之分。完全的法條指的是法律規範的要素,即假設和法律效果均具備且統一在一個法條裡的情況。在刑法中,法條主要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它是對犯罪構成條件的設定。
正是這些法條對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根據,所以法條是立法意圖在語言上的反映,通過法條我們才能領會立法意圖。 從立法層面上來說,立法意圖總是要通過語言反映出來,最後落實在法條上的。因此,這裡有個言和意的關係,立法意圖是一種意,而法條是一種言。
意圖需要通過口頭語言或者書面語言表達出來,因為意是一種抽象的、人的主觀的思想,除非存在李商隱詩中的「心有靈犀一點通」,也就是心領神會的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們要表達一種意圖,往往只能通過語言來表達。在立法中更是如此,立法要為公眾所知,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便只能通過語言來表達。
而在用語言來表達意圖時,就可能會發生有的表達得好、有的表達不好的情況。在表達得好的情況下,立法者便能把一種立法意圖通過語言完整的、恰當的表達出來,能夠使公眾準確的領會立法意圖,這樣的立法應該說是非常成功的。但在另一種情況下,人們用語言來表達自己的意圖時,也可能會發生辭不達意的情況,他的意圖沒有很好的通過語言表達出來,以致公眾不能通過相應的語言來領會其意圖。
這就會出現誤解,就好象你本來要批評人家,結果受批評者以為你是在表揚他;而你本來想表揚一個人,而受表揚者聽了還以為你是在批評他,導致適得其反的效果。這種辭不達意的情況在立法中經常會出現。因此,在運用法條來表達立法意圖時,就可能有時表達得好,有時表達得不好。
這就使得我們在對一個法律規定進行評判時,需要有兩個層次的評判。首先是對立法意圖的評判,即立法意圖是好的還是不好的。如果立法意圖是不好的,即使你用語言把不好的立法意圖表達得非常準確,我們同樣可以對立法意圖進行批評,說明這樣的立法意圖為什麼是不好的。
其次是立法意圖本身是好的但表達得不恰當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我們便可以對立法技術進行批評,因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沒有很好的表達立法意圖。因此,對法律規定的這種評判是雙重的。
我們在通過一種法律規定來領會特定的立法意圖的時候,可能還會出現另外一種情況,這是由於語言本身的特徵所造成的。我們所使用的語言是有其自身特點的,它不是人為製作的,不象在數學、物理、化學學科中所設定的那一套人工的符號。後者的設定是人工的,完全符合邏輯的,只要用規定的方式表達出來,就不容易被人誤解。
相反,語言是一種在漫長的歷史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符號。當然,法律的語言在所有的語言中可能是最規範、最嚴謹的。但儘管如此,在立法中所採用的大部分語言還是採用日常生活中的語言,只有少部分語言是人工的,即所謂的「法言法語」,如刑法中的假釋、減刑、累犯、緩刑等術語,這是法律語言中所特有的。
但立法中其它語言還是採用普通的生活語言。當生活語言被採納為法律語言時,在理解上可能就會有產生一些問題。在立法中是多采用一些法言法語,還是多采用一些日常生活中的語言,這是一個二難的選擇。
如果立法語言過於專業化,立法就不太為一般的老百姓所理解,即不夠通俗易懂。而如果少一些專業術語,多一些日常生活的語言,老百姓接受起來就可能比較容易一些。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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