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簽訂的勞動合同會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10-19 19:25:34

1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

2023年4月2日,某公司通過招聘,將李某招聘為該公司的員工。雙方於2023年4月

8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李某的月薪為2000元,合同期限為3年。在2023年12月,公司得知李某在招聘時隱瞞了其真實的畢業學校及文憑,該公司

遂決定通知李某從2023年1月1日起解除與李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後該公司對李某2023年12月份的工資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同意

解除合同,但公司需對2023年12月份的公司全額支付,並且支付經濟補償 。

【分歧】

對於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2023年12月份工資及經濟補償如何支付,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公司應全額支付2023年12月份的工資並且支付李某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司於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在訂立合同時,李某違背了誠信原則,採用欺詐手段簽訂合同,至於2023年12月份的工資應該全額支付,但公司無需支付李某的經濟補償。

【管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公司於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儘管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勞動,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李某

全額支付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與法無據,不應支付。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李某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故意隱瞞自身的真實情況,虛報自己的****及畢業院校,使用人單位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錯誤的意思

表示,李某的行為屬於欺詐,違反了誠信原則,根據法律規定,李某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

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確已付出了勞動,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李某2023年12

月份的工資。最後,至於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而本案中,採取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並不屬於

受補償情況,所以用人單位無須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

不贊同觀點及理由,也不同意原文分歧部分的兩種不同意見。本文筆者

認為,對於該案情況不能草率地就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要確定該勞動合同的效力,應在結合該案案情的基礎上,全面分析法律。本文筆者認為,該勞動合同

並不必然無效,存在有效及部分無效的可能。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該條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須損害國家利益才可導致合同的無效,且兩者是個整

體、缺一不可。另據,《合同法》是普通法,行為人簽訂一切合同都需遵循該法的規定。在該案中,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採用了欺詐手段隱瞞了其真實的畢業學

校及文憑,但該行為並未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情形並不屬於合同無效情形,但用人單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據該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並不必然無效,該合同可能是部分無效。因此,原文筆者斷然判斷該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是有失法律公正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

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職工名

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從以上法條及實施條例可

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以後應及時建立職工名冊,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遵守。而畢業院校及學歷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重要條件,勞動者在應

聘時用人單位就應仔細核查清楚,即使當時並未核查清楚,但用人單位在建立職工名冊時也應仔細核查。另外,依據該案案情並不能確定勞動者的畢業院證及學歷證

是假證,如若直接判定該勞動合同無效,明顯於法於理不合。

2樓:辛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依據該條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的,須損害國家利益才可導致合同的無效,且兩者是個整體、缺一不可。另據,《合同法》是普通法,行為人簽訂一切合同都需遵循該法的規定。在該案中,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採用了欺詐手段隱瞞了其真實的畢業學校及文憑,但該行為並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此,該情形並不屬於合同無效情形,但用人單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依據該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並不必然無效,該合同可能是部分無效。因此,原文筆者斷然判斷該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是有失法律公正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從以上法條及實施條例可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以後應及時建立職工名冊,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遵守。而畢業院校及學歷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重要條件,勞動者在應聘時用人單位就應仔細核查清楚,即使當時並未核查清楚,但用人單位在建立職工名冊時也應仔細核查。

另外,依據該案案情並不能確定勞動者的畢業院證及學歷證是假證,如若直接判定該勞動合同無效,明顯於法於理不合。

3樓:

不一定,要看隱瞞了什麼情況。有爭議的,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提供假資訊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4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使用虛假身份證或者虛假勞動者謊報學歷,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屬於無效。

提供假資訊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在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時應當遵循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無效怎麼辦?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對於無效勞動合同,不可能採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重新訂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

3、賠償相應的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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