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有得有知
1.法定性。任何一個組織的行政職權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換言之,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專屬性。行政職權的歸屬,在主體上具有專屬性,也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託組織也只能代行行政職權。
4.國家意志性。雖然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難免會摻入行政職權具體行使者某種程度的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本身的性質和內容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
5.單方性。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行政合同行為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身判斷,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6.強制性。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7.不可處分性。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著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8.優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保障與物質保障
2樓:四哥有法說
一、執行性:就本質而言,行政權是執行法律、執行權力機關意志的權力。
二、法律性:行政權由法律設定或認可,其行使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強制性:行政權的實施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最終保障,權力作用物件須服從行政管理,其他國家機關有協助的職責。
四、優益性:行政權是執法權,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權力主體享有特定的優益權,具體體現為職務上的行政優先權和物質上的行使受益權。
3樓:筆中從沫
1、法定性
行政主體擁有或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否則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
行政職權的擁有與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單方性
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行政合同行為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身判斷,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
4、強制性
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當事人的強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過行使行政職權迫使或禁止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實施某些活動。
5、不可處分性
行政職權不僅表現為法律上的支配力,還包含著法律上的職責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體,故行政主體對其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任意轉讓和放棄。
6、優益性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
行政權力具有哪些特徵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權力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公益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公共利益性。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是以權利主體自身利益的實現為主要目的。但是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它的存在和行使絕不是為了追求行政權力主體自身的利益。
行政權力的目的是要通過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在本質上是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實現某一個黨派、某一個團體、某一個企業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中個人利益和各個組織、團體利益的一種整合。在現代社會當中,這種公共利益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表現出來。國家設定行政權力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這種公共利益得以實現。
因此,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是以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為指導,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如果以權謀私,那就偏離了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
2、優益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保障條件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由於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標,因此國家為行政權力的有效行使設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條件,使得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受益權。
行政優先權和受益權統稱優益權,指國家為確保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機關享有的各種職務上和物質上的特權。職務上的特權叫行政優先權,指行政權與其它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範圍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與實現的能力。物質上的特權叫行政受益權,指行政機關為行使職權所擁有的享有各種資財上和物質上的便利條件的資格。
行政優益權本身不是行政權力,但它與行政權力具有密切聯絡,是行政權力有效行使的保障條件。
3、強制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強制性。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要讓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得到落實,這使得行政權力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現為強制性地推行政令,強制性成了行政權力有效地執行國家意志的顯著特徵。
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表現在以國家強制力或暴力的威懾為後盾,其所推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等都是行政客體必須接受的。否則,就有可能導致強制執行,違反者或拒不接受者將會受到相應的制裁。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也是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保障條件,否則,國家行政機關釋出的政令和作出的具體決定就難以落實和實現。
當然,行政權力行使的強制性並不排除行政權力在行使中也會存在某些具體的非強制性的行政方式,例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即便如此,強制力也是作為一種後盾力量而經常性地起作用的。
4、單方面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意志來看,行政權力具有單方面性。行政權力的行使目的是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作為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一般不必徵得相對方的同意。這也就是說,相對方是否應當承擔某種社會義務,能否使用或利用某種公共資源,其行為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都是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的意志所決定的,並不需要徵得相對方的認可或同意。
儘管隨著行政民主化的發展,現代社會中的行政相對方已經有機會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但這種參與仍然主要是起一種建議的作用,這種建議是否被採納或被接受將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意志。並且,即使公眾的建議被採納或被接受,其最終結果仍然被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意志的體現。因此,行政權力的行使是行政主體的單方面意志的鮮明體現。
5、不可處分性
從行政權力行使的自由度來看,行政權力具有不可處分性。行政權力既是一種權力,表現為一種可以支配或迫使他人服從的力量,同時也是一種職責,表現為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和必須完成的任務。因此,行政權力是權力與職責的統一。
行政權力的這種權力與職責的統一性決定了行政權力是不能自由處分的。作為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行使行政權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機關不能隨意增加、減少或者轉讓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更不能放棄對行政權力的行使。
6、廣泛性
行政權力從行政權力行使的客體來看,行政權力具有範圍上的廣泛性。傳統的行政權力行使的範圍也許只涉及治安、稅務、外交、軍事等為數有限的事務,但是現代行政權力行使的範圍卻極為廣泛,除上述事項外,可以說還包括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
一個人的一生可以不和立法機關打交道,可以不和司法機關打交道,但不可能不和行政機關打交道,現代社會中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所能管轄的範圍幾乎涉及到了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一生的所有事務。對於其它國家權力來說,其所涉及的客體都或多或少只侷限於某一特定領域,惟獨行政權力涉及的客體遍及全社會,範圍最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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