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如下:
1、兩個目標是不同的,任意撤銷權授予捐贈者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和實際履行之前悔改的權利,撤回權基於道德考慮,剝奪了不感恩的受贈人要求交付和繼續保留禮物的權利。
2、撤銷內容不同,任意撤銷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破壞債權權利效力的權利的行使,撤銷權的物件分為兩種情況,未履行禮品合同即被取消,物送達後其物權的撤銷。
3、運動階段是不同的,在實際轉讓捐贈的財產權之前,必須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捐贈財產的實際轉讓之前和之後行使。
4、運動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僅受行使時間的限制,出於法律原因沒有任何要求,解僱權僅在有法律原因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5、鍛鍊有不同的後果,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使捐助者免於履行義務,這實際上等同於合同的終止,在行使取消權後,不再履行不履行義務,並退回已履行的禮物。
6、適用範圍不同,法定撤銷的範圍適用於所有禮品合同,捐贈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受到「兩個公眾,一個人共同努力」的限制,也就是說,具有社會福利和減輕災害救濟和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公平禮品合同不能行使撤銷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其中一方通過自己的行動明確表示或表明未履行本金。
3、一方當事人拖延了主要債務的履行,沒有在被召集後的合理時間內償還。
4、當事人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使得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2樓:
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如下:
一、兩者目的不同
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而解除權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考慮,否定忘恩負義的受贈人享有請求交付和繼續保有贈與物的權利。
二、撤銷的內容不同
任意撤銷權撤銷的是已經生效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權利行使消滅的是債權行為的效力。而解除權撤銷物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尚未履行時撤銷的是贈與合同。
二是已履行時撤銷的是轉移贈與物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三、行使階段不同。任意撤銷權需要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行使;解除權則是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後均可行使。
四、行使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只有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沒有法定事由的要求。解除權則必須在具備法定事由時才能行使。
五、行使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使贈與人免除履行義務,效果上相當於合同的解除。行使解除權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發生贈與物的返還。
六、適用範圍不同。法定撤銷權的適用範圍及於全部的贈與合同。而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受到「兩公一道」限制,即公正過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行使解除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4樓:熊哈哈哈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5樓:容正誠
行使解除權,是針對有效的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為該合同的存在對當事人沒有存在的價值,故解除。解除的效果是將終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得的雙方沒有相互的請求權和相互的義務。這個在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和一時性合同(買賣合同)體現的淋漓盡致,前者都享有解除權,有任意的、有法定的;但後者一般較少享有解除權。
行使撤銷權,是針對合同效力的,撤銷之後,合同致始無效。無效就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返還物)或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返還權利)。一般撤銷權這一形成權是以訴訟形式行使的。
你可能問的是不以訴訟形式的撤銷權。比如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即你可能會有疑問:
贈與合同為何不用解除權,而用撤銷權。目的就是:撤銷權可追溯到合同沒成立之前;而解除權的話,是沒有溯及力的,即贈與物恢復不到原來的狀態。
這就體現了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適用一般的贈與合同,時間限制是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法律後果是贈與義務溯及既往消滅,但兩種合同不得撤銷:
1、救災、扶貧等具有公益性質的合同;2、經過公證的合同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是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或生活,時間限制是贈與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法律後果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兩者發生效力的時間限制不同,前提條件也不同,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送出去了的還可以再要回來。
解除:解除義務贈與,但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8樓:李哥的地府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恢復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狀態。
繼續性合同解除後無溯及力,不需要雙方返還。一時性合同解除後具有溯及力,可通過雙方返還方式恢復原狀。
任意解除權:定作人,託運人(貨物交付之前),委託合同雙方,旅遊者,不定期保管人,不定期租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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