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充連枝饒亥
兩者雖然都叫撤銷權,但是其涵義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1)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合同保全的一種方式,即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踐中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的,法律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可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樣就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得到恢復,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得到了保障。
(2)可撤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存在瑕疵的效力狀態,適用於合同成立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將合同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選擇撤銷該合同的話,其具有的權利就叫做撤銷權,一旦行使了撤銷權,為法院所確認,則雙方的合同變得自始無效,對於雙方都無約束了。
2樓:夜蔓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及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3樓:土流集團
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
1、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而欺詐方,脅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無權請求變更或撤銷。
2、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一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方式
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銷權的事由後,可以通知對方撤銷合同,對方無異議的,合同被撤銷。對方撤銷合同有異議的,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內,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後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
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資訊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樓:趙樂子的法律小課堂
型別。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
後果。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望採納。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5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合同法中合同履行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有何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雖然都叫撤銷權,但是其涵義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1)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合同保全的一種方式,即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踐中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的,法律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可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樣就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得到恢復,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得到了保障。
(2)可撤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存在瑕疵的效力狀態,適用於合同成立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將合同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選擇撤銷該合同的話,其具有的權利就叫做撤銷權,一旦行使了撤銷權,為法院所確認,則雙方的合同變得自始無效,對於雙方都無約束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合同,一般指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使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另一方有權撤銷該合同,或者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重大誤解或是顯失公平的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
你說的合同履行中的撤銷權,有個別稱叫廢罷訴權,它是債權人撤銷權,它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有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兩個撤銷權最大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權利主體,債權人撤銷權的權利主體僅僅是債權人,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主體是雙方或受損害方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本質區別吧...並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享有撤銷權的..只有可撤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才享有撤銷權.而且撤銷權的行使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否則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概念 相差很大 詳看參見《合同法》
合同法中可撤銷合同有哪些種類?如何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
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區別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 人或被 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第二...
如何行使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
債權人撤銷權和合同撤銷權的異同
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合同撤銷權與債權人的撤銷權的區別在於 首先,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