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30 10:05:28

1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人或被**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

第二個是撤銷的方式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這個是形成訴權,只能以提起訴訟(上法院幹架qaq)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喲。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這個行使方式就沒有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就可以,當然也可以提起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哦

補充:可撤銷合同中的除斥期間:

最長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短期: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請注意:因遭受脅迫而撤銷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請注意,這裡還有一個例外:三個月。。因重大誤解撤銷的,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2樓:班清佳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需要撤銷權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銷,是撤銷權人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無需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3樓:天堂的雨傘

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於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

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怎麼區別

4樓:大付生活日記

總監大付講解: 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5樓:愛刷

二者同屬於效力不確定的合同,其區別在於: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後合同方為有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或撤銷行為並經有權機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義務人的追認行為可以自主完成,從而使合同成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申請權,變更撤銷權由有權機構行使,能否被變更或撤銷當事人不享有自主權。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申請變更或撤銷期限為一年。

如何行使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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