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權是形成權。根據民法權利的作用分類,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支配權,是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如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與抗辯權是矛盾的,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權利人雖享有該權利但不行使,不會影響 現存的法律關係。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銷權、免除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中國民法框架下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與撤銷權的比較
在考察兩種撤銷權的區別時,最自然的方法是考察其法律基礎。兩種撤銷權所依據的法律基礎不同。
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是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在考察法條的基礎上,二者已經表現出明顯不同。首先,兩種撤銷權的權利人不同。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的權利人是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而就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而言,撤銷權的權利人不是民事行為當事人,而是與此行為有利益關聯的第三人,是作為債務人的當事人的債權人。
其次,兩種撤銷權的物件是不同的。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所保護的是民事行為當事人正常地締結契約、締結正常的契約的權利,歸根到底,是民事行為當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達與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權利。而撤銷權所保護的物件直接指向債權人的債權效力,或者說債權實現的可能。
簡言之,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為的效力來保護撤銷請求人的基本民事權利,而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為的效力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再者,兩種撤銷權的實現途徑不同。撤銷物件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的實現途徑是,請求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在撤銷權訴訟中含有私法上撤銷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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