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法,如果星期六日公司要求加班我不去算不算曠工

時間 2022-01-05 14:00:03

1樓:彩虹無一

1、《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或者工會協商,不能強迫,也不能延長太多時間。

2、《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勞動法》第44條規定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該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了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一是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二是內容必須合法,三是已經向全體職工公示或者告知,否則就是違法的。另外,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不加班算曠工」的規定也是違法的,屬於內容違法。

4、你曠工屬實的話,單位可以依據勞動紀律對你予以處罰,但是不能視為你自動離職。

綜上,你不去加班絕對不屬於自動離職,如果單位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順祝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六公司要求加班不去不算曠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應當告知公司。

3樓:正氣長春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你加班,而不是正常的上班,你不去不屬於曠工,也不屬於你自動離職。

4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六日公司要求加班沒去不算曠工;但是,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定你個不服從管理處罰。

上夜班,星期四和星期五曠工了,如果星期六不去,不能算自離?只能算你曠工兩天,如你星期一還沒去就要算了;就是自離了還必須付你一半工資。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22天八小時工作制,但並不妨礙公司因工作需要決定星期六加班。如果你拒絕加班,公司是可以算你曠工的。

你上夜班,星期四和星期五曠工了,如果星期六不去,是否算作自離,需要視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定。但通常情況下,公司應通知你限期到公司辦理相應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在規定的時間裡你仍然沒有改變,公司會以你擅自曠工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按勞動法,如果星期六日公司要求加班不去算不算曠工?

6樓:彩虹無一

1、《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或者工會協商,不能強迫,也不能延長太多時間。

2、《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勞動法》第44條規定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該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了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一是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二是內容必須合法,三是已經向全體職工公示或者告知,否則就是違法的。另外,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不加班算曠工」的規定也是違法的,屬於內容違法。

4、你曠工屬實的話,單位可以依據勞動紀律對你予以處罰,但是不能視為你自動離職。

綜上,你不去加班絕對不屬於自動離職,如果單位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順祝好運!

7樓:碩夢豆河靈

星期六公司要求加班不去不算曠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應當告知公司。

我公司要求週六上班,不按加班算,違反勞動法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的官方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

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9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依據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沒人投訴就不違反

投訴了不處理還是不違反

投訴了處理了加班費也算了

那麼估計小魷魚也要炒炒了

張律師您好:請問星期六天不加班公司打曠工這算不算違反勞動法的? 40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每週休息一日,就是連續休息24小時。

休息周幾,單位可以自己掌握。

一週之內,週一到週日七天,如果單位都安排勞動者工作,

勞動者和單位領導說,要求週六休息,這個做法是符合《勞動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領導給勞動者劃曠工是違反《勞動法》的。

提問者是《知道20級》很能提問的。

12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加班不屬於正常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加班,應當同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同意。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勞動者是有權拒絕加班的。勞動者拒絕加班並非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紀律除非是不合適的。

對於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13樓:律臨李建勇律師

有的企業是休息星期天,不休息星期六。如果你們公司平時都休息星期六,單位強行要求加班是違法的,加班必須要員工同意。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犯勞動法。星期六的休息日,加班的必須為員工自願的,並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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