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帥氣的小宇宙
工傷認定期內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方法不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樓:匿名使用者
1.該員工合同到期工傷認定結果還沒出來,是否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樓主所說的情況,該員工現已**,即雖然因公負傷,但己不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同,且未被確認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支付該員工到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提前解除合同,這樣的方法是否可行?
答:如果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大於一個月的工資,那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樓主所說的情況,他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他表現不好,相信可以找到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符合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實,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或者並且補償他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鑑定結果出來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痊癒,就不再屬於因工傷不可以解決勞動合同的範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注意,**不代表痊癒),但是喪失或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肯定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看受傷對該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有沒有影響.
6樓:涓涓源水
法律規定表述為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解除合同.已經**不一定在上述範圍之內.按你說的情況,好象已經有段時間了,還要看是否在時效之內.
工傷鑑定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工傷鑑定完後,如果未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也就是連個十級都評不到),那相關醫藥費用處理理完畢後,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1-10級,最輕為10級,最重為1級。這時就分為三種情況:1-4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被鑑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如果合同未到期,由於你發生了工傷,單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行的。但是,由於工傷是因為你違反公司相應的解除合同的條款,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式,同時你也知道該條款的存在,那公司是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但你應該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35-38條。
個人觀點,供參考。
8樓:老兵
工傷鑑定完後,如果是合同到期,你未續簽,也就是你放棄了。如果合同未到期,由於你發生了工傷,單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行的。當然,由於工傷是因為你違反公司相應的解除合同的條款,同時你也知道該條款的存在,那公司是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
職工工傷認定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律兜諮詢2號
答:除非勞動者出現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辭退因公負傷的勞動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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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g是我 工傷認定了後是不能報銷醫藥費的,勞動仲裁後所有費用就都算清了 王元頁 認定後可以報銷 費用,不過最好影印一份 而且因為單位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造成無法報銷費用,是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