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因工傷死亡賠償金額問題,急求

時間 2022-01-09 17:05:04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約50-6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二老去世,女兒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年滿18週歲。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賠償金分配(如死者無工傷保險,該賠償由單位承擔,單位拒絕承擔的,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先行賠付,但前提是該死者已被認定為因工死亡!):

(1)喪葬費:按實際花費支付,剩餘的按遺產處理;

(2)供養親屬撫卹金:父年滿60,母年滿55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二老去世,女兒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年滿18週歲。這個錢是誰的就是誰的,不存在繼承一說!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參照《遺產繼承法》規定處理,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如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在分配時還應多分。

3.女方無法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另外,岳父岳母不作為遺產繼承人蔘與分配該賠償金!

法律依據:《遺產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致死的全國統一標準,大約在50幾萬,其中死亡賠償金一塊,接近50萬是固定數目,其他的喪葬費,醫療搶救費,等和各地標準有關;

還有供養親屬的撫卹金等;

2,法律上,女婿沒有贍養義務;

3,不可以視為失去勞動能力,但是女兒才7歲,可列為被撫養人,要求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死亡的費用全下來,約不超過60萬元,女方不論照顧誰也不能認為失去勞動能力。

工亡的待遇是由社會保險支付的。誰是遺屬都是有國家規定的。這類事,不需要個人細算的。

最高院關於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有什麼規定

4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性釋解,可以查證的是最高法只作出了兩個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定性與如何分配的覆函。但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歸類於「共有物分割糾紛」的案由。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範圍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於用於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於供養親屬的個人應享有的撫養費部分,剩餘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參照《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割。

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應適當考慮,對於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要予以照顧。

法律只是調整各方利益的規範,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分割問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覆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

(法賠復〔1996〕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對此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參照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扣除辦理工傷死亡職工喪事喪葬補助金補足部分之後,下餘部分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範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係、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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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由 濟南商律師 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會把如何分配寫到協議裡的,他們不會分心進行這種規定,也害怕因為自己多此一舉的規定而招惹麻煩。換句話說,對於分配,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要完全按照法定分配方式來分配。而這種約定,只能是你姥姥 舅媽和你妹妹約定,其他第三人對他們的分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