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經濟案件發現犯罪問題的通知

時間 2022-01-14 1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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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後,或者受單位委託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託後,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佔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

202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階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當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問題,仍然很突出。僅據湖南省2023年1月至5月底統計,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佔百分之二十四點八,致使一批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處。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經濟犯罪,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23年8月19日聯合發出的《關於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對此,各級公安、檢察機關應嚴格執行,不得互相推諉、扯皮。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發現有經濟犯罪事實的,即應及時移送。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案審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案經審結後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

對於經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犯罪事實搞清楚後,仍需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應退回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四)對於經濟犯罪案件,幾個地方都有管轄權的,或者管轄地不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移送給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或者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人民法院確定後移送。

(五)各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如果對是否屬於經濟犯罪在性質認定上有不同意見時,應儘量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協調一致,以統一認識,及時辦理。

標註:老刑訴法——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新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第八十五條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八十六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應當准許。

第八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第八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

一、二款以及本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並製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人。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確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第九十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

第九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訴的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對於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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