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是怎樣的

時間 2022-01-22 12:05:02

1樓:自由交流

仲裁和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式規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受理糾紛的範圍不同

按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受理的糾紛為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當事人有處分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概括為民商事糾紛法。而人民法院受理糾紛的範圍除民商事糾紛法。而人民法院受理糾紛的範圍出民商事案件外,還有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2、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

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3、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採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4、適用的程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式。

5、**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6、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2樓:蝸牛瓜

同樣有法律效力。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應在規定是時效內提起訴訟,否則喪失救濟途徑,仲裁裁定為終局結果。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和區別,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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