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終止時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送給的財物

時間 2022-02-03 02:35:06

1樓:方濟加

以結婚為由在戀愛期間贈送女方的財物,終止戀愛關係可以向女方要求返還財物

戀愛期間贈送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分手時能夠討回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不再了,還計較這些做什麼呢。。給彼此個念想,有時睹物思人,也會想到你之前的快樂。。。

3樓:櫻灬空釋

都寫了很多啊,我總結一下:你想要,就可以要回來。不想要,就沒必要去要。

根據你送的東西的價值不同,理論上是不可以的。那有送人東西還要回來的。人姑娘願意給你,你就要得到,不願意給你,你就要不到,何不做個灑脫的人呢,既然送出去了,她不要咱們就仍掉。

4樓:匿名使用者

然而不久,男友卻提出分手。小紅在傷心之餘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回手機。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小紅的訴訟請求。

【案例說明】

小紅和小詠相識戀愛後,小紅為穩固雙方的感情,花錢購買了一塊價值4000多元的手機贈送給小詠。之後不久,小詠就開始拒絕與小紅見面,直至最終提出分手。分手後,小紅多次向小詠索要手機但都遭到了拒絕。

不得已,小紅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詠返還手機,或者支付手機款4000多元。

庭審中,小紅認為,當初贈送手機的行為是建立在小詠願意與自己戀愛、結婚的基礎上的,是附條件的贈與。現在雙方之間已經終止了戀愛關係,因此有權撤銷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小詠則對小紅贈送手錶一事予以否認,表示從未收到過手機。

小詠辨稱,戀愛期間,自己請小紅吃飯、購買禮品等花費了1萬餘元,即使收到過手機也是男女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所以不同意小紅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小詠收到過自己贈送的手機,小紅向法庭提供了**錄音、簡訊記錄等證據。對此,小詠認為錄音中並未提及手機的事情,接收簡訊的手機號碼也並非自己所有,無法證明收到過手機。

【以案說法】

從小紅提供的**錄音看,小詠對小紅提出的歸還手機事宜並未提出反對意見。相反,小詠在**裡曾表示無錢歸還小紅買手機的費用。可見,小紅贈送小詠手機的事實客觀存在,法院予以了認定。

但是,婚姻和戀愛關係的成就應以感情為基礎,小紅主張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為結婚、戀愛,缺乏依據,有違常理。況且禮物的價值並非十分昂貴,該行為並未影響到小紅的生活。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阿詠已經確認收到小紅贈與的手機,該財產權利已經轉移,小紅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手機沒有法律依據。

【法辭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是否應該返還,看是否辦理過戶登記。戀愛期間贈與一般不屬於道德、公益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房產沒有登記或公證了,則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6樓:愛喝粥

自願贈予沒有返還的法律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可能要儘量返還。人不在,東西何用,如果貪財,後面的就不會再來

8樓:沒有方向的眼

普通人都是可以送的

你送給別人

別人願意還才行

9樓:go海角天涯

那就看有沒有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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