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同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有可能是共同債務,由於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不能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個人借的錢由借款人自己償還。但是如果借錢是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的債務,則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雙方主張債權。例如,一方同居期間借錢購買汽車,而用於與女朋友合夥的店鋪拉貨,這欠的錢如果男方不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清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由此可知,無論各種債務,涉及共同償還的可能性的時候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然後再確定應由誰來承擔,一般來說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的身份關係而改變。
2樓:愛之兵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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