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案件簡易程式如何設立,民事案件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式?

時間 2022-02-09 21:05:0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適用簡易程式必須同時滿足兩項要求:一是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簡單案件,即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法定刑較輕的案件;二是程式分流的前提,即要有一定規模的流量,如果流量太小,程式簡化的作用難以體現出來,同樣達不到實現效率的目標。

參照《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式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當事人沒有爭議的案件,或者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情簡單、程式合法的案件;

2、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案件;

3、由基層紀委立案查辦的案件。

案件查辦簡易程式的內容包括:1、在初核階段,初查報告、集體審議初查報告記錄可以簡化,初查情況可在初核結果審批表具體體現。2、在調查階段,對於行政執法部門已經調查核實並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只要審查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提取影印全部證據材料後,可直接製作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對於無法到位履行手續或者故意迴避的違紀人員,可以採取書面通知、**記錄等形式告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手續。

3、在移送審理階段,審理小組只作形式審理,即整理完善案件材料,實質審理工作可交由上一級紀委審理部門。4、在組織審查階段,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擴大執行特殊程式的範圍,對違紀人員長期外出或故意迴避,或確實存在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或無法形成支部處分決定的案件,由基層黨委形成書面報告,經報批後,由上級紀委直接下達處分決定。5、在宣佈執行階段,處分決定經批准後,在一個月內採取適當方式向受處分人宣佈。

2樓:手機使用者

張勇 陳仕麗 2023年,**紀委對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據規定,紀律檢查機關調查辦理違紀案件有七大程式,如果是涉及大案要案或者本地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則應執行的程式和手續還要增加。

目前,基層紀委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普遍反映程式繁瑣、手續材料多,包括以下具體情況:初核階段,行政執法部門已作充分調查,紀律檢查機關再進行初查是否必要。調查階段,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調查並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證據充分,程式合法,再由紀律檢查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是否必要,如果調查結果與行政執法部門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移送審理階段,基層紀委人員有限,實際工作中無法做到查審分開,審理小組形同虛設。組織審查階段,經常會遇到調查涉及的黨員長期外出,甚至故意迴避導致無法履行相關程式及手續的問題,造成案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查結,由此還會誘發其他不利因素,影響黨組織的公信力等。

行政法治建設為紀律檢查機關設立簡易程式創造了基礎條件。紀律檢查機關受理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反治安管理型別案件,大都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後移送,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水平直接影響紀律檢查機關查處這類案件的效率。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律相繼出臺,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備,行政執法水平得以有序提高,行政行為趨於公開、透明、規範,這也為紀律檢查機關設立案件查辦簡易程式奠定了基礎。

刑事訴訟法確定適用簡易程式必須同時滿足兩項要求:一是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簡單案件,即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法定刑較輕的案件;二是程式分流的前提,即要有一定規模的流量,如果流量太小,程式簡化的作用難以體現出來,同樣達不到實現效率的目標。

參照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式的規定,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當事人沒有爭議的案件,或者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情簡單、程式合法的案件;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案件;由基層紀委立案查辦的案件。

案件查辦簡易程式的內容包括:在初核階段,初查報告、集體審議初查報告記錄可以簡化,初查情況可在初核結果審批表具體體現。在調查階段,對於行政執法部門已經調查核實並作出行政決定的案件,只要審查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提取影印全部證據材料後,可直接製作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對於無法到位履行手續或者故意迴避的違紀人員,可以採取書面通知、**記錄等形式告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手續。

在移送審理階段,審理小組只作形式審理,即整理完善案件材料,實質審理工作可交由上一級紀委審理部門。在組織審查階段,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擴大執行特殊程式的範圍,對違紀人員長期外出或故意迴避,或確實存在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或無法形成支部處分決定的案件,由基層黨委形成書面報告,經報批後,由上級紀委直接下達處分決定。在宣佈執行階段,處分決定經批准後,在一個月內採取適當方式向受處分人宣佈。

此外,上級紀委應把握程式簡化的底線,做到既不影響查清案件事實,又要充分保障違紀人員的合法權利,正確處理好公正與效率的關係。

(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平市紀委案件審理室 南平市政和縣紀委案件審理室)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式?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轉變成普通程式的情況如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

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4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式,二是簡易程式。所謂程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案件範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於原則,收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而不能由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

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案情複雜」是一個彈性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複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式最簡便、訴訟週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儘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式改用簡易程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式案件與普通程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準,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

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轉為普通程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

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的流程,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什麼

刑事案件簡易程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式。它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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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式,普通程式解釋一下

普通程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式。刑事普通程式是相對於 特殊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 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 起訴 審判和執行等程式。普通程式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式。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