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能算入刑事拘留期限嗎,拘留到期後變為監視居住後又刑事拘留對嗎

時間 2022-02-14 06:05:03

1樓:匿名使用者

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算入刑事拘留期限。

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是二個獨立的刑事強制措施,可由公檢法根據辦案的需要來決定對當事人是採取監視居住還是刑事拘留措施,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時間最多六個月,刑事拘留的時間最多為三十七日,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應分別執行,監視居住的時間當然也就不可以計入刑事拘留的時間,對於刑事拘留的時間,應從當事人實際被執行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但是,被監視居住的時間可以折抵以後被判的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拘37天應當從刑事拘留算。

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於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

對於公安機關巨大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總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由此可見,刑拘37天應當從刑拘那天開始算。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到期後變為監視居住後又刑事拘留對嗎

3樓:華律網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樓:劉豔律師

回答您好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這個是不違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提問看守所關了30天后,改為監視居住,還會逮捕嗎?

回答在監視居住到期後會進行逮捕了

提問等於還要做牢對嗎?

回答是的

更多8條

5樓:戚廣利

只要涉嫌犯罪,無論如何變更強制措施,都應當接受法院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樓:博愛傑傑

1、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樓:許願牛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

監視居住是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

不可能從行政拘留變成監視居住

不可能從監視居住變成刑事拘留

你應該搞錯了一個環節

如果判刑半年,當時被刑拘的時間算不算在內

8樓:淮安浙江人

算!

一、我國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刑期折抵。也就是你問的算不算的問題。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什麼叫先行羈押?

1、被刑事拘留、逮捕後。其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在計算刑期時,應當折抵刑期。

2、先前被行政拘留的,如果因同一原因,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了,那先前行政拘留的時間,也可以折抵為刑期。

三、指定監視居住,現在也可以折抵刑期了。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是2023年修改新增的規定。

1、我國刑法對拘留、逮捕的期限折抵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作了規定,主要是考慮,拘留、逮捕作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本身不屬於刑罰處罰,因此,在判處刑罰之前對罪犯人身自由的先期剝奪或者限制,應當在其承擔的刑罰中予以折抵。

2、202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雖然不屬於羈押措施,但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剝奪的程度比一般的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更強,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次修改規定了這一內容。

9樓:戚廣利

在看守所拘留期間應當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

10樓:網球寶貝

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11樓:

拘留和逮捕當中的一部分時間,羈押的時間。

附屬於拘留和逮捕中,完全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比如拘留當中,偵查人員詢問的時間就不能算入。

折抵有期和拘役是一日對一日,折抵管制是一日對兩日。

刑事拘留是不是以宣佈時間起算

12樓:愛生活的淇哥

不是以宣佈時間起算。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兩天,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

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擴充套件資料

拘留的期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13樓:戚廣利

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常用的強制措施,起算時間如何確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以至於司法實踐中產生重大分歧,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一般是在執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內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或交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其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於法律條文前後適用的統一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關於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分別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 多次作案 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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