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型別及如何區分,刑法未完成的犯罪形態有哪些?應該如何區分?

時間 2022-02-15 19:00:05

1樓:雨見深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種類:

1、預備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預備犯是指在犯罪預備階段,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的特殊形態。

2、未遂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態。

3、中止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形態。中止犯既可能存在於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存在於犯罪實施階段。

二、區分:主要是以實行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犯罪和主觀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觀方面:是否著手實行基本犯罪構成。開始實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則保護的某一法益的行為,且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緊迫危險性」。

2、主觀方面:

(1)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的。

(2)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實行行為人主觀原因放棄的。

(3)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實行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可是不能達到目的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擴充套件資料: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

1、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是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預備處罰的時候,應當對犯罪預備的程度和性質等有關情節進行全面分析,以決定對預備犯是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

所謂犯罪預備的程度,是指犯罪製造條件的充足程度。所謂犯罪預備的性質,是指為犯罪製造條件的方式。

對於犯罪預備應當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則,綜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在犯罪未遂情況下,如果綜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並不比既遂輕,未遂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不影響或基本不影響案件的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當然,即使不對未遂犯從輕、減輕處罰,也應在判決書中引用刑法總則第23條關於未遂的條文。

3、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就是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在對犯罪中止處罰的時候,根據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損害,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沒有造成損害的,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免除處罰。

中國法院網-**犯罪未完成形態對牽連犯處斷的影響

2樓:—行雲流水

1、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

①犯罪預備: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由於意外(行為人意志以外)被迫放棄,未實施犯罪

②犯罪中止:能達到目的,主動放棄,有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③犯罪未遂:即將實施,由於意外(行為人意志以外)造成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型別有三種: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二、區別為:(一)主要是以實行行為人是否著手和主觀方面的意思表示。1、著手:

開始實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分則保護的某一法益的行為,且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緊迫危險性」2、主觀方面(1)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的。(2)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實行行為人主觀原因放棄的。(3)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實行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可是不能達到目的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4樓:青島律師杜相忠

有下面這些情況

一是犯罪預備

一是分罪未遂,包括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一是犯罪中止

簡單地說,犯罪預備就是想犯罪正在準備;犯罪未遂是在犯罪但未得逞,犯罪中止就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不將犯罪進行下去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未完成形態,分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預備。

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是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中止犯罪的意思表示,客觀上是否採取了中止犯罪的行為或採取積極的行動防止犯罪後的惡果。

犯罪未遂,主觀上行為人並無中止犯罪的意思表示,只是客觀情況或意外事件導致犯罪無法繼續實施。此處發生的客觀情況或意外事件是犯罪行為人自我判斷的結果,而並不要求必須是真實的客觀情況或意外事件,例如盜竊犯在夜裡入室偷盜過程中,聽到房間裡主人做夢說夢話的聲音,誤以為主人已經醒了而逃跑,這是認定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

刑法未完成的犯罪形態有哪些?應該如何區分? 5

6樓:戚廣利

一、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種類:

1、預備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的規定,預備犯是指在犯罪預備階段,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的特殊形態。

2、未遂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未遂犯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態。

3、中止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形態。中止犯既可能存在於犯罪預備階段,也可能存在於犯罪實施階段。

二、兩者區分,主要是以實行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犯罪和主觀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觀方面:是否著手實行基本犯罪構成。開始實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則保護的某一法益的行為,且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緊迫危險性」。

2、主觀方面:

(1)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未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的。

(2)犯罪中止,「能達目的,而不欲」實行行為人主觀原因放棄的。

(3)犯罪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實行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可是不能達到目的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概念,特徵,表現形式及其分類

7樓:曉婷

犯罪未完成形態分類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關於犯罪構成和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問題(刑法總則犯罪論)

8樓:南霸天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犯罪未完成形態:

能著手實行犯罪,是指雖然已經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但未能開始實行犯罪。在刑法理論上,犯罪的預備行為是實行前的行為,是一種非實行行為。根據未能著手實行犯罪這一特徵,可以把犯罪預備的時間限於實行犯罪以前,從而把犯罪的預備與犯罪的實行加以區分。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是什麼?

9樓:典農人家

一般認為,故意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未完成形態。但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概念本身尚需進一步澄清,正如我國臺灣學者鄭健才所言:

行為之全體,只算一個行為。所謂自開始至終了,不過形容行為之過程;過程如何,並不影響行為本身之價值。故嚴格言之,行為之價值,於著手(開始)時即已確定。

並無所謂行為完成未完成之問題。唯因行為有發生結果者,如殺人行為,發生死亡之結果;有未發生結果者,如殺人行為,未發生死亡之結果。若稱前者為行為之完成,後者為行為之未完成,亦未始不可。

但應注意此時只系行為在事實上之效果問題,而非行為在法律上之地位問題。而行為在事實上之效果問題,亦僅與犯罪之既遂未遂有關,與犯罪之成立與否無關。故將未遂之犯罪,稱為犯罪未完成,將既遂犯罪,稱為犯罪完成,則屬不正確。

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案件認定問題 50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犯罪中止有「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兩種型別。

一、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身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所謂出於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於自身認識的主觀因素,而非出於非主觀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如某人意欲**殺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於自身原因而放棄了**殺人的犯罪行為,某人的**殺人犯罪行為目的未達到,未達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條件達到**殺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於主觀原因而自動中止,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11樓:新雨無聲

關於本案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行為人預謀的搶劫,是針對工人的工資。之所以「放棄」 ,正是因為沒有工資可搶,這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正可謂「欲而不能」,所以,不能認為是中止。

犯罪的形態有哪些?

12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犯罪的形態有4種,分完成和不完成狀態。

犯罪的完成形態

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3樓:阿西寶唄

犯罪的完成形態

1、犯罪的完成

形態——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4樓:縱橫豎屏

犯罪的形態:有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二種。

犯罪既遂不屬於犯罪形態。

犯罪既遂屬於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

從階段到形態理論上措辭的變化。本章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補充,也可以說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儘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

15樓:未來法律

您好,如果您指的是罪數形態,

1.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像競合犯是形式數罪,實質一罪。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卻數次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觸犯了數個罪名。

在數次符合犯罪構成標準時,有若干要件重疊或交叉,因此它並非完整的數罪。由於該危害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是由觀念上的競合所致,而非實際和完整地構成數罪,故其實質上是一罪。 判斷一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想像競合犯,應看它是否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2)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必須觸犯數個不同的罪名。對想像競合犯,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按「從一重處斷原則」處理,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不實施罪數並罰。

2.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個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 ,「牽連」是指本罪與他罪的牽連,本罪即行為人的目的犯罪觸犯的罪名,他罪指行為人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的罪名。一犯罪行為成為牽連犯,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3)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

其中牽連關係的形式有三種:一是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二是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三是複雜的牽連,即在三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中分別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對於牽連犯的處理,通說認為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即「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犯罪形態。 這種吸收關係的存在,是因為數個行為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間存在密切聯絡,即在通常情況下,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也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上必須有數個犯罪行為;2.數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吸收關係。

理論上吸收關係有以下三類:第一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輕重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劃分;第二是主行為吸收從行為,主從根據行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第三是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指的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則是刑法總則予以規定。 對吸收犯的處理,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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