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優雅月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2樓:
94.2.1以後確立同居關係的,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3樓:莫名其妙
自94年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事實婚姻,是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之後的要麼補辦結婚登記,要麼按非法同居處理。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了。不需要離婚,因為法律上不是夫妻,只能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5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6樓:陽光小萌新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裡涉及三個關緊點:1.
雙方皆無配偶,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程度取決於雙方周圍朋友的認定;3.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滿足這三個要件即構成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相關的婚姻登記手續,同樣也不可享有正常夫妻直接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法學一班21號。
7樓:法法問答
九四年二月一日前構成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事實婚姻,之後的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看你問的是哪一階段的事。
8樓:lawyer田波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沒有結婚證就不用離婚。
雙方自行分開即可。家產可以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案由是同居析產糾紛。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朋友可以與男方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10樓:
對於在2023年之前未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94年之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只按同居關係處理。
11樓:逍遙
現行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我國承認事實婚姻的時間是2023年2月以前!
12樓:蔣德順律師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2023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13樓:醉意撩人殤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2023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14樓:律圖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1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事實婚姻94年後,法律不予認可。但合法財產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6樓:小丁大亨
應該不保護,你沒結婚沒領證,法律怎麼保護你?除非你能證明你是被迫和他同居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確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解釋事實婚姻的
18樓:lee羅亞輝
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規定: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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