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節假日,也不給發年終獎,能投訴嗎

時間 2022-02-21 17:30:02

1樓:商標註冊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工作,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依法支付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如何發放等事項時,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並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我腦子不太好

可以投訴 不過管不管就難說了(我找過多次 不過從來沒關管) 而且lz還要冒著丟掉工作的危險 lz自己權衡一下 建議lz換一個其它令自己滿意的工作

3樓:上圩農場主

先向當地工會組織投訴,單位沒有工會或當地沒有,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如果當地也沒有勞動局,直接去當地**投訴,舉報。

單位沒有節假日,也不給發年終獎,能投訴嗎?

4樓:商標註冊

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如何發放等事項時,用人單位是應當發放其年終獎的。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並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投訴,而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投訴。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

7樓:上圩農場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投訴如下:

(一)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調解不成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並不是勞動仲裁的必經程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與調解相比,有更強的司法保障力。

(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處需要提醒大家: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事人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自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公司不發年終獎,可以投訴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獎金如何發放,法律並無規定,屬於用人單位自主權。但勞動合同如果有約定且不予國家規定牴觸的,應當遵從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約定了發放年終且不與國家規定相悖單位不發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雖有約定但與國家規定相悖,投訴不會被支援。

9樓:龍泉

公司今年竟然沒有發年終獎,可能效益不好吧,老總也有點酸哦,年終獎在「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啊。

單位突然不發年終獎是不是違法

10樓:

不違法。年終獎並非法律強制規定的獎勵。不過只要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了獎金的發放程式、標準、數額,用人單位就應當遵守,違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國家統計局釋出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也規定了: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通俗的來說,獎金已經算在工資裡面了,企業年底是否發放額外獎金,法律條文中並無硬性規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裡面也沒有對企業年終獎金髮放進行特別定義。發不發、發多少,除非在僱傭合同中明文確定,否則完全是管理層單方面決定。

11樓:關振翱

單位突然不發年終獎了,肯定不是違法的,可能跟單位的嗯效益是有關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恆博物業的警衛,龍華富士康警衛全員都有發年終獎,恆博駐鬆崗鵬鼎的警衛都不發年終獎違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突然不發年終獎,如果所有的人都沒有,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14樓:番茄紅柿

只要是勞動合同裡頭沒有簽訂,每年年終獎的具體發放,單位不發年終獎並不違法。

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並不強制干預。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5樓:張楊

單位突然不給發年終獎了,也不一定是違法

16樓:左笑南

因為突然不發年終獎,不屬於違反,只能說是人道主義方面嘛

17樓:小網先生

年終獎是額外的,不是硬性規定。不開工資違法。但不發年終獎一般不違法

18樓:趙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發年終獎,除非在你的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明確約定。

19樓:來自神龍谷相攜踏青的大白鯊

不然不發年終獎可能是另有原因,但這也不能說是違反法律。

20樓:賈小春

年終獎如果寫在勞動合同書上,公司不發,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否則,無權主張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1樓:房宛白

不是,年終獎不是必須要發的

我們單位沒有節假日休息員工該不該投訴呢

22樓:江有律師

您好!說到底,還是報酬的問題,其實,報酬可觀的話,誰又在乎加班是不是違法呢。你如果對現在支付的報酬不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也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具體**可諮詢114。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其次,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再者,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所以,你這樣的工作時間必須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經其批准方可實行24小時工作時間.如果未經批准,用人單位這樣做是違法的.

另外,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已經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

你可以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取得下列補償,包括: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另外,如果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責令其與你簽訂合同並要求保險待遇.

謝謝,希望採納。

單位沒有節假日,也不給發年終獎,能投訴嗎?

23樓:

沒有節假日可以投訴至勞動局,然後根據工時制度要求支付加班費或調休

年終獎是屬於公司制度,勞動法無相關規定,發不發或發多少由企業自行制定

《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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