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繆絲女郎
你眼裡看見的是他們的矛盾,你心裡覺得他們在一起過日子很艱辛。但他們的潛意識裡可能從來都沒考慮過離婚這件事。即使是嘴上說也從來不去付諸於行動。
成年人難道會沒有我們考慮的周全麼?只是他們的不和睦讓你心裡難受,想要想辦法去調解。
我有個同學也有過這種想法,他的父母整天吵架甚至還會動手,每次他母親都說要不是因為他,早就離開這個家了。他因為這個原因常常不開心,覺得父母在煎熬,他也是在煎熬,看著最重要的兩個人整天互相折磨,他身心俱疲。有一次他忍不住趁一家人都在的時候說"你們不用為了我勉強在一起的,你們離婚了我也不怪你們的,以後還會好好的孝順你們。
"結果換來的是父母的白眼,說他在亂說話,但也讓他們有了悔意,即使發生了衝突也很少在他面前吵鬧了。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影響到了孩子的心理,有時候也只是想要發洩一下,並沒有想那麼多。至今為止他的父母都還是在一起的。
所以,你可以心平氣和的發表意見,告訴他們不用為了自己委屈在一起。但他們願不願意離婚,還是要看他們自己內心的想法。
2樓:愛追劇的麵條
沒有。在我國婚姻自主,任何人都無權干涉。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除非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作為孩子,只能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但無權干涉父母的婚姻。
3樓:來擺渡人
沒有權利干涉父母婚姻啊,這個最多可以建議吧,因為都是成年人孩子怎麼可能事情嘛?
4樓:柴犬狗狗狗
首先我覺得這個問題是最能體現孩子權利的。就這麼說,孩子雖然心智不成熟,但是,他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他也有自己的思想。
我們也都知道,孩童的思想是最天真無邪的,那他眼中的情感一定是最簡單最真摯的,他渴望的得到應有的愛。渴望得到關懷和照顧。
對於父母離婚這件事情,當然也是每個孩子最不願意看到的。他們也不會懂大人的世界,就會想為什麼爸爸或媽媽不要我了?
在我看來,如果孩子在父母爭吵之間夾著以至於他自己也很痛苦的話,是有權利申請父母離婚的。
可能有些父母夫妻感情已經沒有了,但是就覺得為了孩子還是要湊合在一起。雖然這種想法是好的。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但是,兩個人沒有了感情還要在湊在一起,剩下的只有爭吵和互相抱怨。影響的還是孩子,你們在一起多久就會影響孩子多久。
倒不如就一下離婚,雖然對孩子有所打擊。但是後面的生活,孩子也會慢慢適應,去接受甚至理解你們為什麼離婚。
如果沒有感情還非要湊在一起還是一味的爭吵的話,那孩子還是有權利選擇你們開的,有權利選擇自己生活的環境有權利選擇自己如何去生活。
每個人的原生家庭都是無法選擇的,但是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想要的,孩子雖然小,但是也有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權利,雖然他不是成年人,但是也有自己的思想。
子女有權讓父母離婚嗎? 20
5樓:法律研習社
結婚和離婚一樣,都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強制干涉. 所以你沒有權利干涉父母的離婚.但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不影響你通過其他方法改變父母的決定。
6樓:鮑樹亮
你沒有權利讓你父母離婚 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之間關係確實破裂,經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你作為他們的孩子,應勸說父母和好.
7樓:匿名使用者
s首先想知道你多大了 你的父母確實做的不對
但是作為孩子 你是他們倆結合的見證和結晶 你應該去勸說他們 不是要他們離婚 如果想的話 可以和我聊
8樓:匿名使用者
小孩子氣了。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情,任何其他人無權干涉。
另外,你要知道,夫妻吵架很正常,但是拿你出氣就不對了。你告訴他們你的感受,好嗎?父母都愛自己的孩子,只是他們愛你的方式忽略了你的感受,你需要主動和他們多溝通一下。
9樓:
第一大人的事 子女表管他們 他們有自己的處理方式你插手只會讓情況更糟
第二他們拿你出氣
你可以找他們好好的談下
說下你的想法
第三實在忍不下去了 你可以把他們告上法院 家庭暴力結束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 不過你還是找個律師諮詢一下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法
11樓:死孫小雨
有權又怎樣?!這是你能一手超控的事兒嗎?
子女可以上訴法院申請父母離婚嗎?
12樓:八三老人
不能,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事件的問題,其他人無權干涉。
13樓:獨自等待阿斯
不可以,婚姻自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子女無權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然也無權要求他們離婚。
14樓:靜的窒息
子女不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父母離婚,因為婚姻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婚姻。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只能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起訴才行的
16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子女無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是成年人,子女可以**母親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人。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父母離婚後孩子是否有選擇監護人的權利?
17樓:
孩子十週歲以上,應徵求孩子的意見,若是由法院判決,法院也會考慮孩子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樓:匿名使用者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變更民族
公民要求變更民族的,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批准證明;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審批。
性別變更:
公民要求變更性別的,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省級以上醫院醫學證明;
4、 派出所戶籍內勤列印變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局審批。
性別入錯需更正的準備以下材料:
1、 本人書面申請(16歲以下人員需監護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不需身份證)
3、 性別入錯的原始證明材料;
4、 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
5、 派出所內勤列印變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局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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