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自行車交通規則是什麼,自行車交通規則

時間 2022-02-24 10:45:06

1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法 (澳門)

《道路交通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7號法律,葡萄牙文:lei do trânsito rodoviário)是澳門在2023年為了修訂舊有交通法例中的相關條文而制定的法例,於202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道路交通法》以實施了十多年的《道路法典》為基礎作出修訂,其中改動的條文主要有:[參 9]

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行動**,但利用擴音功能通話除外。違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十六條第三款)

違例停泊汽車罰款由200澳門元提升至300澳門元。 (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電單車不可在行人道駕駛或手推,違者分別罰款600及300澳門元。(第六十四條第

三、四、五款)

電單車駕駛員不使用或不正確使用頭盔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六十五條)

取得電單車駕駛資格未滿一年的駕駛員禁止載客,並需在其駕駛的車輛安裝識別標誌,違者罰款600澳門元。(第六十六條)

考取駕駛資格最低年齡提升為十八歲。(第八十一條)

醉酒駕駛刑事化。(第九十條)

違法者於15日內自願繳付罰款者,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第一百三十

五、一百三十

六、一百三十七條)

未繳清罰款者不得為其名義下的車輛續牌、不得以其名義為其他車輛進行註冊、不得辦理駕駛執照續期。(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

另外加重了若干違法行為的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澳門的法律其實忽視了自行車

樓上這位仁兄的「電單車」其實是指摩托車而已。

自行車在澳門的自律行為就是,靠邊騎、身上有反游標誌(可以理解為內地清潔工或者高速公路維修人員那種橙色或紅色橫紋的反光衣)。

自行車交通規則

3樓:哇哎西西

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1、自行車與機動車

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2、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4、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

5、有自行車道但被佔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6、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擴充套件資料

騎自行車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在馬路上學騎自行車,學騎自行車可以找個平坦的沒有其他車輛的場地,因為學騎自行車的過程中難免摔倒,要是在馬路上學,一旦摔倒,並且剛好有車經過,那後果就不堪設想了;

2、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要騎自行車上街、上公路。

3、要經常檢修自行車,保持車況完好。車閘、車鈴是否靈敏、正常,尤其重要的是車閘一定要處於有效狀態,車閘的意義是在於控制車的速度而不是瞬間停下,如果你想停下就必須提早剎車。

4、自行車的車型大小要合適,不要騎兒童玩具車上街。也不要人小騎大型車。

4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

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從你提供的圖上可以認定,這裡有紅綠燈,應該有人行橫道。所以,以後在通過這樣的路口時應當推行通過。如果沒有人行橫道,可以按照你所表示的箭頭(北邊的綠燈亮時)向西轉彎。

5樓:匿名使用者

安全起見,綠燈亮時,直行至對面,停下來,等待向西的直行綠燈,再次直行。

直接左轉,容易與對面左轉的機動車迎頭相撞。

如果訊號指示燈不分左轉和直行,左轉時還容易被後面直行的機動車撞上,十分危險。相比之下,直行的安全係數還是比較高的。自己的生命安全比什麼都重要。

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直行,也要十分小心,因為對面左轉的機動車可能與你相撞(雖然有「轉彎讓直行」一說,但相撞的可能性還是不小的,而受到傷害最大的,通常就是非機動車的駕駛員)。

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在左轉時,不直接左轉,而是分兩次直行來走,這看起來有些耽誤工夫,但卻是安全的走法,非常實惠,遠遠勝過一個危機四伏的簡單左轉。

6樓:匿名使用者

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

我國2023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減輕責任的條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減輕,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條件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件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即受害人有過錯)

據廣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一份資料表明, 2023年3月份,廣州市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140人,受傷1, 014人,損失摺合人民幣300萬元,其中發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傷240人;發生自行車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傷154人。行人違章成為廣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大多數學者認為,即使侵害人沒有任何過錯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過失時,從事這種高度危險作業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受害人有過錯時侵害人仍要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侵害人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可以援引民法通則第131條,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在汽車交通事故賠償中應按照這一原則進行處

理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尋傷害時,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在受害人具有過失(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時,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即法庭斟酌雙方過失比例,減少受害人應得的損害賠償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飲酒後,醉酒騎自

行車回家,途中與相向駛來的前車拖拉著後車(發動機故障車)的兩輛機動車相遇,雙方臨近時,王×酒性發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兩車之間,後車雖及時發現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因情況突然,距離過近,王×頭部被軋當場死亡。另據現場勘查證明,雙方在會車時橫向間隔1. 9米,若自行車正常行駛,是可以安全通過、互不妨礙的。

經檢驗,證明被拖拉故障車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主要機件合格,駕駛員在這起事故中無違章行為。據此判定受害者王×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不負事故責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於死者本人的過錯造成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任何過錯,依據《安全法》的規定,應該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

按照《安全法》的規定,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無論是對機動車還是對行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並不構成承擔責任與否的標準,而構成承擔責任輕重的重要標準。關於這一點,《安全法》第57條~第66條規定了非機動車及行人的通行規定。

二、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

置措施所謂必要處置措施,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減小損害後果的一切技術行為,而且這些必要的處置措施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就已經實施,如果是在事後採取的措施,則不能減輕責任。

(一)不問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安全法》第42條~第56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的通行規定。按照《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下,不考慮機動車駕駛人有沒有違章,只要能證明其已經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即可。但是機動車駕駛人有無違章行為,卻會決定其賠償責任的輕重。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違章的前提下,機動車駕駛人可能無違章行為,也可能存在著違章行為。在雙方都有違章行為的情況下,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的實務中,要對雙方責任作出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大小的標準應以雙方對應盡注意義務程度的輕重來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機動車

駕駛人是否違章呢?是簡單地以我國關於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嗎?筆者認為,鑑於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不能僅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這一點來判斷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輕重,而應該考慮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的實現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車輛對人的過失大小時,對

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應當分別採用不同的標準。

就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對他的過失輕重的判斷要根據其行駛的道路狀況、車輛狀況、法規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的自身狀況等進行判斷,分析當事人當時是否應該回避損害的發生,是否能夠迴避損害的發生。機動車駕駛人負有的是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與行人作為普通人對自己安全的注意義務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機動車駕駛人在操縱機動車時,在精神上應當保持更高的緊張程度。

而對一般行人來說,他們不掌握危險工具,其行為一般不會給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但法律同樣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道路交通暢通無阻,因而一般不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將機動車駕駛人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這種高度的注意義務與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相提並論,否則,過失的判斷標準是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發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23年1月7日21時許,一位步行者在距離人行橫道70米處橫穿1條寬約14米的機動車道,結果被駛來的汽車撞倒受傷。根據警察對事故的記錄,事故型別:人對車輛。

車輛事故時狀態狀況正常。

道路狀況:路面狀況乾燥,柏油馬路,下坡道路,無照明,能見度良。事故當時該道路交通量一般。

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路段的行駛時速約為50公里,該路段限制時速為50公里。肇事車輛在距行人20米處發現該行人站立在道路上,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但仍然將行人撞倒。這是一個由保險公司**和解的案件。

根據**的記錄、勘測圖表等資料和交通事故的過失判斷標準,雙方達成了在本事故中行人的過失為10% ~20%;機動車輛駕駛人過失為80% ~90%的共識。而最終保險公司以行人的過失輕微為由,未作過失相抵,全額賠償。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

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明確規定,對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交警將按照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進行調解;對機動車無違章,而且已經採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而行人有違章行為的,將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例如,一小客車由東向西通過一路口時,發現

一自行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司機立即剎車,但因車速過快(時速82公里以上),小客車將騎自行車人撞起,使其頭部碰在小客車擋風玻璃上,自行車被撞出10餘米。騎自行車人經送醫院檢查系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救治無效身亡。在本案中,從自行車被撞遺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車剎車始點29.

50米的情況分析,自行車轉彎時恰好在小客車停車距離之內,顯然在其轉彎前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屬違反《安全法》第62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的規定。小客車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段,如能嚴格遵守規定速度行駛,發現前方轉彎的自行車而緊急剎車,該車能在20米之內將車停住以避免事故發生;但因其嚴重超速行駛,因而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屬違反《安全法》第42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的規定。從表現上看,雙方均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但是,在本案中,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規,就可以在20米以內將車停住,即使自行車違反交通法規未注意避讓直行的機動車,也不會發生此次人身**事故。但是機動車駕駛人不僅未盡其高度注意義務,而且違反交通法規超過限制速度一倍以上駕駛機動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

應該說,機動車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過失的,其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大一些。

綜上所述,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綜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時的具體主客觀條件,即應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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