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有點病,不礙事,在單位上班一年回來生活幾乎不能自理了,像

時間 2022-03-07 22:20:0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因為病情發展,工作一年後生活幾乎不能自理,不算工傷。

工傷,顧名思義,是指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勞動者因為本身身體疾病發展,工作一年後,幾乎生活不能自理,與工作原因必然聯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認定和視同工傷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用人單位不全管,僅承擔勞動合同期內,**疾病期間,法定醫療期內,不能工作期間的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勞動者依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病假工資。

勞動者**疾病的費用,按當地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因工傷原因而造成傷害的,屬於工傷,按工傷進行處理,依法享受工傷的待遇。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事業單位職工在單位上班期間得病,算不算工傷

3樓:對乙醯氨基酚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而生病視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

三、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六、法院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病是不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如果是,就構成工傷,如果不是,無法認定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5樓:痛苦皮卡路啊

取消雙軌制並無利好企業,因為職工的交費標準是交基數的60%,所以退休後的養老金是事業單位人員的50%左右。

6樓:伍豪

那要看你的病是不是和工作有關,是不是工作環境直接引起的。

工傷在養傷期間,生活不能自理,單位應賠償哪些? 20

7樓:匿名使用者

經確認構成生活自理障礙的,有用人單位負責護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請人護理,也可以參照當地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4.1.5生活自理障礙「規定,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至少符合一至二項才具備護理條件: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8樓:legal51易法通

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單位應當承擔護理費;如果是已經評定傷殘的,則單位不需要承擔護理費,由工傷保險金按月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費**期間的全額工資

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100元左右

護理費,不能自理期間,請人護理費用或親屬護理的誤工費傷情穩定後,根據傷殘鑑定級別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10樓:小洋豆豆豆

單位應當承擔護理費。

11樓:e伊v芙

誤工費吧? - -

本人說去單位加班,意外在崗位上去世的,算不算工傷?

12樓:

你好朋友。

只要是在工作崗位上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去世的,都算工傷的。

13樓:

按理應該算工傷。凡事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傷殘、死亡都按工傷辦理,這是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4樓:老k交通

肯定算工傷,工傷範圍已經擴充套件到上下班路上也算。一般公司都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建議公司向勞動局提起工傷申報。

15樓:天香百合的快樂生活

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凡事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生傷害或**以及48小時之內發病死亡的都視為工傷。

16樓:朱建平懶豬

這個應該是工傷,那怕他在去單位的路上都算工傷。

17樓:歐陽

只要在崗位上出事 都算工傷

18樓:匿名使用者

算。去做鑑定認定了是工傷就算

我在單位工作的時候,突然有病了算工傷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工傷。但是,其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在單位工作期間得病了 算不算工傷

20樓:王元頁

屬於職業病的,可以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

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其他普通疾病不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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