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一年零月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我

時間 2021-05-07 20:00:32

1樓:京津靚姐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首先就違法了。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應與你簽定至少三年的合同。就目前情況而言,用人單位應給予你至少2個月經濟補償金,依據第四十七條;(另外,還應發你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包括獎金和各種津貼福利,依據第四十條);除此之外,你的失業金如何領取應遵照當地勞動部門的規定。

當然,給予你以上補償的條件是你應符合第四十條的規定,如你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你解除合同。另外建議你與當地勞動部門或相關組織如工會等諮詢。

2樓:**網

一般都是兩到三個月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少兩個月,再加上一個月的代通金。想多要的話,就慢慢談嘍。反正你也可以要求繼續工作的。

4樓:匿名使用者

2個月。一般公司會找你一些麻煩。說你什麼時候做錯了什麼,然後公司決定解除合同,要有心理準備,你可以要求賠償2個月底薪。他不給就打**去勞動局。

5樓:步寄雲儀闌

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付你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本人工資,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超過半年的補償一個月。於是你工作一年零十個月應補償兩個月工資);可以要求用們單位再發給你11個月的工資,或者要求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發給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無其他證據,可找兩到一個同事共同互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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