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工齡有效。工作10年,可以提出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臭豆腐安心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表明你與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現實是單位仍然留用你,就是要你再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這就是單位的違法之處。當然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到期而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那樣用人單位是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你的工齡無論如何也是應當從你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之時算起的。只要用人單位給你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費,你的工齡就永遠是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所謂了啊,只要你一直在這家公司上班,和以前福利、待遇一樣沒什麼了,現在很多企業為了省事讓派遣公司管理。工齡肯定按你開始進這家公司算了。假如有一天公司要辭退你的話,你可以去申請仲裁的,你肯定有理了。
不到萬不得已沒必要。和氣生財。呵呵---
我在原單位工作月後辭職 5年後在現在的單位工作 現在單位在交保險時發現原單位給我交了月的養老保險
建議你把檔案轉過來繼續交吧,因為到領養老金時交錢多,領的也會多的。1 把之前的那五個月的社保轉移過新單位去繼續繳納社保,可以累積繳費年份的,沒必要浪費了那五個月的社保,只要不補繳五年的社保就不用繳納滯納金。1 同城的社保無需辦理社保轉移,參保人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同一城市的其他單位工作的,參保人只需向新...
我在單位工作了十年以上,單位要解聘我,我該得到什麼樣的補償
這個要看你們私人老闆把企業賣了之後,註冊名稱改變沒有。如果沒變,在法律上,他還是同一個法人。你如果能找到證明你在公司工作11年的證據。那麼你就能得到更多補償,反之就不能。 普通人小靳的生活 可憐 你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物所諮詢一下!不要錢地 相關問題請諮詢律師事務所 我在單位工作了10年以上,如果單位...
我在單位工作11年了,現在想辭職,能得到什麼補償,單位也交著失業金
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違法用工情況,主動辭職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