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工作3年多都是1年一簽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讓轉籤勞動公司,不想籤,這種能得到補償嗎

時間 2022-03-17 12:20:05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在單位工作3年多,都是1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你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的情況。

合同到期後,只要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與你續簽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需承擔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因此,公司讓轉籤勞動公司(應是勞務公司吧?)的做法是違法的,你有權拒絕並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主張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二倍的工資。公司擅自終止勞動關係,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可予以解決。

2樓:曾阿牛律師

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後,第三次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到期後,在工資及其他不變的情況下,員工拒籤的不用補償。

看你所寫,你公司是讓你和別的公司再籤勞動合同。你是可以要求補償的。

3樓:蘇梅李

應該可以吧,去仲裁試試

我在公司連續工作了3年,公司一直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公司現在要求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改正錯誤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規定,公司現在和你屬於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只是補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手續。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由於勞動爭議的時效為一年,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二倍工資時效起算有不同的觀點,除四川等個別省市從解除勞動關係時起算外,在全國大部分省市都已經超過時效。對此,建議你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看他們採用那種起演算法,以確定是否還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三、如果你現在想解除勞動關係,千萬不可以使用「辭職」的字眼,辭職,按照詞典的解釋,就是不接受當前工作,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就需要批准,屬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

由於用人單位用工三年未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建議你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之規定,你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月標準為3100.00元。

5樓:中仕達教育

這個就說不準了,從正式上班的時候開始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那你工作了三年都沒簽訂合同,那是你們公司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需在1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直至滿一年期間,如果仍未簽訂勞動合適,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共計11個月。如果工作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視同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提出辭職,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

最後,月工資計算方法是以自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按照實際所的工資計算,不是一部分。

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多年,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已到期,現單位要求我們與人力資源公司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第三次簽訂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8樓:

合法,你這樣算是勞務派遣,現在有專門這樣的勞務派遣公司

9樓:晨晨朝陽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

10樓:泳鑫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過期之後的半年期間,單位沒有和你籤合同,這部分,如果沒有新的合同下來,可以要求賠償的。

如果你們拒絕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也就是拒絕新的合同,這部分,算你們自動辭職,因為是你個人意願不簽訂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1樓:論壇專用

你們這個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企業來說的,雖然有參考價值,但可能不完全適用,具體的要看你們當地的一些法規,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下。

分情況說吧,你之前籤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還是與勞務公司籤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那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籤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這個時候你們單位不想續簽,讓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算是單位方面不續簽合同,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補償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資乘以你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算是另外一份工作了,勞動合同的主體都變了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那麼你第三次籤合同就要和勞務公司籤無固定期合同。具體的法規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至於你的問題,籤勞動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們單位這種做法明顯就是不想和你們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他們肯定是不對的啦。你可以選擇去仲裁部門告他們。

至於你的同事,合同還未到期就讓你們和別的公司籤合同,屬於單位辭退員工,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條款給付經濟補償金滴。

在原公司工作8年,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請問該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山東嘉翔律師事務所-孫玉國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是公司不想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你已經達到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專

條件了,只要公司再屬跟你續簽,那就必須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那就按照勞動法支付你8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你就可以走了,沒其他藥怎麼辦的事。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山東晟宇律師事務所-杜永勝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依勞復動合同法

制規定,在合同期滿後bai不續簽,勞動者都du能拿到經濟補zhi償,但是

有一種情況例外dao: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

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23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16樓:藍蓮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回

無確定終止答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的情形屬於第三種情形,單位應該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續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一公司工作四年,後三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多少補償,怎麼算?謝謝您

17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工作四年,即4個月工資。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8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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