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連續工作十九年,現在因為生病了用人單位要辭退,請問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勞動補償

時間 2022-01-10 13:20:02

1樓:迦樓羅

連續工作十九年,又沒有籤勞動合同,你早已視同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生病了在醫療期內,單位無權辭退你

2、在醫療期結束後,如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醫療期結束時仍未**的,應在額外支付醫療補助金

醫療期間工資和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各地有所不同,建議在勞動部門當地諮詢。

相關法規:

1、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辦發[1994]418號)(舊法、新法我也不太清楚)第六條的規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崗位的,可要求單位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2樓:匿名使用者

找證據證明你在單位工作了19年,而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社保,不是工傷的疾病公司應當給予一定補貼;因為超過10年都沒有正式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去勞動部門反映公司的違法行為,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給予你2023年至今的雙倍工資,給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你的應該是根據病情實際需要,最多可以得18個月工資或稱之為救濟費,這工資或救濟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

3樓:

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準備好以下材料:

1、工資發放的明細,銀行對賬單即可;

2、疾病的診療證明;

3、公司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

要求:1、維持勞動關係;

2、支付經濟賠償金。

我在單位連續工作了3年多了。單位辭退我。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最少是一年有一個月的賠償,或是更多,就看你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怎麼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丟失,有廠牌,及工資單,只要能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憑證。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你沒有過錯,單位辭退你,單位應支付你6個月的工資。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我在用人單位工作7年,現在工資每個月3500元,用人單位突然無故的辭退我,請問我應該得到多少的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是用人單位工作年,無故辭退的,用人單位應該給與7個月(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公司倒閉(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項、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11樓:海警

單位辭退,你的補償是:

工作一年,賠償你一個月工資。

我是殘疾人!在單位工作四年!現在要辭退我!我應該得到什麼保障?

12樓:欺日無窮

如果是在合同期內被單位辭退,單位是要給補償的,按照一年一個月的補償。如果是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給單位重大損失的,則沒有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了辭退,也沒有補償。

我在單位工作了8年籤的無期合同,現要辭退我我應怎辦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13樓:六和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辭退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工作連續十年以上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得到那些補償

15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要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工方還是勞動者,勞動者要想得到經濟補償的一般原則是企業方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除非勞動者能舉證企業方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形。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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