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即使企業願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不得以本法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因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經營方式調整等,解除與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查一下社保什麼時候才能領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為什麼問題啊,朋友
在本單位位連續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的,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合同,連續工作滿10年,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合同,至於解除合同之後,社會保險繳納到退休年齡,這是企業內部的規定,不能算是違法,因為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不可以這樣做,
6樓:得大兼小
不用上班還有工資拿 你問這樣違法嘛?? ,這好事兒 上哪找去啊。 本來連續工作滿十年已經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職工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承擔相應的工作,但又不方便去其他崗位工作,為了妥善安排這樣的職工,眼看要退休了,也算是一項不錯的福利,老同志了,也不算是特殊待遇。
誰提到意見啊 還整個才十年 人生有幾個十年啊。十年前新東方還沒上市哪!!!!!!老闆都沒意見 他有個球意見。
工作滿15年,離退休不足5年,經濟性裁員如何補償?
7樓: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滿15年離退休不足5年的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的方法: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8樓:吳錦熤
已經退休了還管什麼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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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你們私人老闆把企業賣了之後,註冊名稱改變沒有。如果沒變,在法律上,他還是同一個法人。你如果能找到證明你在公司工作11年的證據。那麼你就能得到更多補償,反之就不能。 普通人小靳的生活 可憐 你可以去當地的律師事物所諮詢一下!不要錢地 相關問題請諮詢律師事務所 我在單位工作了10年以上,如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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