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一直上班十二年但是之前有四年沒給上保險,能申請單位給補上嗎

時間 2021-08-11 16:44:27

1樓:卓行天下

社保補繳,會面臨不菲的滯納金(每日計息),只是其主要的一個因素,其二是補繳要有充分的法定理由(如勞動、司法相關部門的處罰、裁決)。

2樓:智德會計

繳納社保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要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不積極履行的,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所以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繳納社保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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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瀧縈思

可以通過仲裁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但需要有可以證明入職時間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能不能上一個看公司,公司依法應該補交的。但是主要還是社保那兒,可能不同意補,得先諮詢下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應從入職起為員工交納社保。否則涉嫌違法。但此類問題解決有時敦限制。若你知道自己被侵權起2年內可要求單位補交。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在這一個單位工作至今,可以申請單位給你補交之前四年沒有交的社保,如果單位不給補交,你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訴,讓勞動部門可以解決此問題的!

7樓:領舞妖物

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

如果要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已經過了追溯時效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的時效為兩年,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8樓:匿名使用者

能申請,國家規定必須為員工購買保險。我媽媽退休後,以前沒有買的單位全部購買齊了。

9樓:柳懷壘

可以申請補上。

只要能證明這四年你是在本單位工作,就可以進行申請。單位有義務給你補繳這四年的保險。

四年的保險費,也是不小的數目,如果單位推脫,可以去勞動資源保障機構諮詢,爭取最好的結果。

10樓:緱材

可以申請讓單位補交。最後沒給交,你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獲得你該得的利益。

11樓:

試試吧,人家就不給你上你也沒有好辦法,給單位起訴了可以,除非你不想幹了

我在單位工作十二年單位只給交了十年社保我現在能要求單位給補上前兩年的社保嗎

12樓:勤學人

根據勞動法規定,完全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前兩年社保。

13樓:鑽誠投資擔保****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回補足社會答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在公司打工12年前7年公司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要求公司補繳可以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過要費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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