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原則是什麼,履行合同得原則是什麼?

時間 2022-03-08 20:40:04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履行的原則: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

就是說,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麼,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麼。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

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

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

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並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藉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

情勢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境相適應的。

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後,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係。

這裡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作為判斷標準。(二)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後發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四)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選擇裝置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也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絡,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

對易腐或不易保管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2樓:安徽潘樹嚴律師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履行合同得原則是什麼?

3樓:雙魚座

(1)實際履行原則。 義務人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責任,只要對方需要並堅持,還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2)適當履行原則。 是指切實、準確地按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去履行,即為適當履行("適當"二字在這裡指履約行為和結果同約定條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協作履行原則。 是指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團結、協作、互相幫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

(4)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及交易習慣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兩項原則:

①全面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②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麼?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

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謝謝閱讀!

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5樓:等汪

一、平等原則

二、自願原則

三、公平原則

四、誠實守信原則

五、親自履行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

1、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1、全面履行原則。《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本文介紹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為大家瞭解合同履行原則提供參考。

一、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

法律諺語中有「三、協作履行原則

對方不履行合同怎麼辦,簽訂合同後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未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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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履行合同責任是什麼意思?什麼時候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責任

即合同對方不需要再按合同約定履行他的義務。免除分為約定免除和法定免除。約定免除,即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出現一定情況下則不需履行合同,或當事人一方允許對方不履行義務。法定免除,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由雙方均可不再履行該合同義務。法定免除主要是指出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情況,雙方均不需要繼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