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月還不籤合同,如何收集證據,入職一個月還不籤合同,如何收集證據?

時間 2022-03-13 06:50:05

1樓:檸檬玖瑤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樓:何曼婷囖

工牌、錄音錄影、證人證言都是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

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後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張入職一個月後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的作用:

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它是建立規範有效勞動關係的重要載體。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老闆不發工資,沒有籤合同怎麼收集證據

4樓:華律網

沒有證據,可以帶身份證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支付剋扣的工資。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證據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可以要求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5樓:律師雲集

以往的工資證明、同事證明、**錄音等

入職一個月還不籤合同,如何收集證據

6樓:海警

公司可以在實習的第二個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有3個月實習期內不簽訂合同的,說是二者的磨合期。

公司的作法不違反勞動法,只要實習期結束,與你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即可。

7樓:扯線木偶

工牌、錄音錄影、證人證言都是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後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張入職一個月後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不過按照你說的這種情況,相信你們公司的本意是規避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風險。但如果在勞動者不是明顯不符合崗位的工作要求的話,用人單位任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都是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需要什麼證據?

9樓:鈺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張未籤合同二倍工資需要掌握事實勞動關係證據。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勞動者應在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根據我國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張未籤合同二倍工資需要掌握事實勞動關係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主張未籤合同二倍工資,關鍵要有餘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第二條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工資條與考勤記錄很重要,什麼官司都不一定能勝訴,但勝訴的可能性大!

2、試用期可以超過3個月,但要看所籤合同時限長短,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經濟補償,按你工資算,不滿半年半個月的工資。

3、要繳社保。

4、按20.83天算。

5、1、仲裁申訴書(一式三份)

2、 你的身份證

3、工作單位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當地工商局查詢)4、證據材料(工卡啊、考勤記錄、工資卡銀行轉賬記錄。。。。等等)希望對你有幫助!

12樓:王先生

誰跟你說試用期3個月是違法的了,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哦,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點 工資應為後者 4000/實際上班天數

老闆拖欠工資,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我應該怎麼收集證據。求大神救救我! 50

1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並且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拖欠的工資,並且可以要求補繳社保。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2、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15樓:飛天咖哩粉

違反了勞動法關於按月支付工資的規定。《勞動法》第1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每月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的最長支付週期為一個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過當月規定的日期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為保障工資及時支付,有關法律規定,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工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任務完成後即支付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應將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首先支付。

可向當地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糾正公司的錯誤做法,廢除勞動合同中按年支付工資的條款,改為按月支付,並要求公司一次性全部支付已工作的幾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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